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学校及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整治,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堂整体卫生环境进一步提升。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6起校园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建阳区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5月29日,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平市建阳区某小学食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校食堂食品留样不足125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二 邵武市某中学食堂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5月29日,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武市某中学食堂开展日常巡查,现场发现该学校食堂的厨房天花板霉变,未及时进行清洗,存在交叉污染风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三 武夷山市某小学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17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夷山市某小学食堂使用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议,发现该校食堂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四 顺昌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存放超过保质期食品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19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顺昌县某中学食堂开展日常巡查,现场发现该校食堂仓库的货架上存有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未按规定存放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5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 浦城县某中学食堂未按照要求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5月28日,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浦城县某中学食堂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抽取大宗食材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情况,发现该校食堂录入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六 光泽县某幼儿园食堂未按照要求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6月6日,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光泽县某幼儿园食堂开展检查,现场随机抽取2024年3月5日及3月6日的食材采购销货清单、物品采购加回执单据、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发现记录的采购物品数量不一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处罚。(林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