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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1 17:31:57    分享到:

2024年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关注民生热点,持续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城厢区陈某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0月11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3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要求:“所检项目中头盔护目镜不符合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依据《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FJCCXZ 623-2023),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被抽检的不合格头盔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从泉州市晋江一摩托车配件店购进的,共购进5个,进价为52元/个。截至案发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头盔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312元,违法所得52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24元。

案例二:荔城区某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案

2024年5月1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上销售商品“迈翱新国标电动车48v”,在销售页面“裸车不含电池”的型号标明没有配置电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13日,当事人以765元/辆的价格购买1辆型号“迈翱新国标电动车48v”配置为(裸车不含电池)的电动车给消费者,销售价格993元。上述电动车没有配备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4.4对电动自行车安全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车的货值993元,违法所得228元。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986元。

案例三:涵江区某海车行销售改装后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8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满足顾客需求,把从广西爱玛车业有限公司处购进的6辆电动自行车,将单人座改装为双人座后用于销售,后座载人会使重心升高,降低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操控性,且改装后产品外观与合格证不一致。截止被查获时已销售2辆,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1320元。

案例四:秀屿区东庄某电动车行销售改装后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加装车尾箱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购进“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593Z)2辆,进价为2000元/辆。当事人擅自改装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箱。当事人以2100元/辆的价格售出1辆上述改装电动自行车。剩余的1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在经现场查获后,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加装的车尾箱。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55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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