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关注民生热点,持续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城厢区冬某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规定商品案 2024年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供货商购进立马牌TDT3001Z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进货价为1534元/辆。当事人进货后自行对车辆进行改装,加长了座位(从单人座改成了二人座),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售出改装电动自行车1辆、销售价为1654元/辆,盈利120元,即违法所得为120元。当事人在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天及时对上述改装车辆进行整改,恢复车辆出厂原状。 当事人故意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660元。 案例二:荔城区李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改装电动车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满足顾客需求,将购进的2辆“小牛”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加长了座位,加装了后座靠背后用于销售,其中小牛TDR104Z的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辆,进货价2249元,已售1辆,销售价2399元。以上获利共计150元。 当事人将所售电动自行车单人座进行改装,加长了座位,加装了后座靠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825元。 案例三:涵江区三江口镇李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改装电动车案 2024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满足顾客需求,将购进的2辆型号为TDS2051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单人座改装为双人座后用于销售,进货价2699元,销售价2799元,2辆均已销售,获利200元。当事人将所售电动自行车单人座改装为双人座,后座载人时会使重心升高,降低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操控性。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