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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场监管发布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8 17:18:36    分享到:

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领域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莆田市某制氧厂未按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履行检查、登记制度案案

2023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履行检查、登记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10月充装现场(待充装区)被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一支气瓶,该瓶检验时间在2019年1月份已到期,该超期未检瓶并不属于当事人公司,该气瓶状态为停用状态;2023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电脑登记上没有上述气瓶充装登记记录。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履行检查、登记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02、郑某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案

2023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一台履带起重机无法提供2022年、2023年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在用的一台履带起重机的检验检测事项,经城厢区市场监管局发函相关检测单位协查,得知该检验报告不是该机构出具。当事人无法提供2022年、2023年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截止查获后,当事人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向市市场监管局提请予以报废处理型号为QUY50 履带起重机,市市场监管局同意该设备予以报废。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03、涵江区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案

2023年4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无特种投备操作人员证的员工使用叉车在厂区内装卸铁件,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7月,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公司限期整改。2022年8月,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整改结果为现场停止使用该款叉车,并将叉车钥匙保存于签名信封内暂停使用。2023年4月,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一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在无法提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的情况下正在使用该款叉车在厂区内装卸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明。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后,当事人及时组织本公司员工进行叉车作业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2023年8月当事人主动报废该叉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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