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食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福清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福清市某餐饮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市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福清市新厝老郭烧烤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福清市某学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四 福清市某中学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五 福清市某小学涉嫌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