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4〕14号、14-1、14-2、14-3号)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经查,2024年3月至5月间,当事人(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将138笔232种9244盒(支包袋瓶罐)药品的票据开给江苏省南通市胜益大药房,相关计算机系统数据也记录在该药店,但药品实际均未销售给该药店;当事人自述上述药品部份自行销毁、部份赠送员工,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导致药品流向无法查明。 经查明,当事人于5月下旬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飞检后对2笔(包含在上述138笔中)7种2177盒(支包袋瓶罐)未运输出库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同时追回药品981盒(支包袋瓶罐)。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业务由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铠直接负责,并要求业务部门方*虚构上述药品销售流向。时任质量负责人陈*平疏于履职,对药品销售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当事人上述行为,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不符,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于2024年10月22日对其作如下处罚: 1.处970000元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天。 3.没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铠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19593.43元,并处所获收入35%的罚款6857.70元,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款合计26451.13 元。 4.没收当事人销售员、开单员方*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7751.25元,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1550.25元。以上罚款合计 9301.5元。 5.没收当事人时任质量负责人陈*平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21079.93元,并处所获收入15%的罚款3161.99元。以上罚款合计24241.92元。 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