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别网络媒体的负面宣传加之疫情环境下个体经济压力,导致少数购买人身保险的消费者提出退保申请,并以各种理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订立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为此,消费者提出全额退保解除合同这样的要求时,必须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被保险公司胁迫、欺诈等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 【案例背景】 陈女士于2014年为本人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2024年8月投保人电话投诉至12378反馈当初投保时业务员告知缴费20年满后可以返还保费,现在客户出险了又无法理赔,故打算办理退保,但对退保金少不接受。保险公司多次约陈女士至公司了解核实情况,经与其沟通,了解到理赔只是借口陈女士要求全额退保的借口,实际是想退还所交保费。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存在陈女士所述的被业务员销售误导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了解保单展业过程,销售人员在投保时有向投保人本人解释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投保时投保单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是本人签名的,回访也是其本人亲自完成的,销售过程并不存在销售误导。 经调取陈女士的投保资料签名对比较为一致,与陈女士确认为本人签字,通过调取回访录音未发现存在问题。 基于上述核实情况,无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欺诈或其他合同可撤销情形,故不能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而退还所交保费。 【案例启示】 一是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产品。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经济条件,合理购买保险产品,避免一时冲动造成非理性消费。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避免在重大误解情况下投保:对保险公司的回访询问不能盲目应答,特别是对保险合同重要事项的约定,否则将视为消费者自行放弃了“知悉真实情况权、公平交易权”。 二是消费者要用好保险犹豫期。保险犹豫期也称冷静期,长期性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会约定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后15天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投保人若对保险产品不满意,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其所缴保险费,并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如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进一步了解后认为不合适,则应及时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中国人寿寿险宁德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