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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9 09:35:04    分享到:

【案例简介】

陈先生来电反映,2023年为孩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9月份,保险公司认为他隐瞒信息,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公司运用大数据排查技术,发现了这一遗漏信息并进行了复核查证。最终,公司决定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规,解除与陈先生的保险合同。陈先生不能继续承保或全额退保。

【案例分析】

陈先生2023年为孩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在投保时,销售人员详细介绍了保险条款,并询问了客户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客户均反馈无异常。

2024年9月份,保险公司认为他隐瞒信息,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公司运用大数据排查技术,发现陈先生投保前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要求陈先生体检,陈先生也配合体检后还查出其高血压病史,陈先生的未告知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与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最终,公司决定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规,解除与陈先生的保险合同。陈先生不能继续承保或全额退保。

保险公司与陈先生沟通后,最终客户也只能按保单现金价值进行退保处理。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中国人寿寿险屏南县支公司 赵婷婷)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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