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4年宁德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特种设备案件查办行动,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田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处置结果: 2024年9月26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当事人员工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的方式购买3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2年5月开始使用。上述3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封面上均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等字样,证书内均有“发证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作业项目(项目代号N1、有效期自2022年05月至2026年05月、批准日期2022年05月09日、发证机关(章):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试专用章)”等内容。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s://cnse.e-cqs.cn/info-pub/pub)核验上述3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验结果均为“未查询到数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登记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案 处置结果: 2024年9月19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5月15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叉车专项检查时,发现有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作业,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查询“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管平台”,发现系统中无法查到该叉车的任何注册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款。 案例三、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处置结果: 2024年12月9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22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当天充装的2个气瓶(气瓶条码9163040897和气瓶条码9163054781),在该公司的瓶装燃气充装系统中均只能找到充前检查记录和灌装记录,但都没有充后检查记录,且现场实际检查人员为杨某花,但在充前检查管理中显示“检查人员:魏某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的决定。 案例四、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屏南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锅炉案 处置结果: 2024年9月11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16000元。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15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内有1台申报停用且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承压蒸汽锅炉(型号DZG4-1.25-S3)正在使用,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锅炉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锅炉。7月16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锅炉仍在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锅炉施行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将涉案锅炉压力管道切割、并重新更换管道、进行整改,锅炉进行检验并合格,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处置结果: 2024年9月2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2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的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横梁上标有“2t”的标识,所配备的电动葫芦侧边上印有“3000KG”的钢印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起重机械进行了吊运能力验证,确认其至少具备吊运3t的吊运能力,且提升高度大于2m,超过了横梁上所标识的“2t”的起重量。经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显示该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起重机后,未经检验即安装于生产车间用于吊运钢管。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石业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案 处置结果: 2024年9月2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1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加工车间内有三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2000036889-30、2000036889-20、2000036889-10;设备识别码:QJ12277、QJ12278、QJ12279)正在投入使用吊运生产原料。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三台起重机械有效期内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询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上述三台起重机械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将上述三台起重机械予以查封。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处置结果: 2024年8 月27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5月3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茶业有限公司监察识别码TJ19804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该电梯维保单位为当事人福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电梯2024年5月5日的维保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于2024年5月5日14时44分40秒进入电梯开始实施维保;14时53分25秒维保人员到达一楼;14时53分58秒维保人员打开底坑厅门(其间维保人员未进入电梯底坑实施检查项目);14时54分13秒维保检查完毕;14时54分19秒维保人员离开维保现场。《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要求]第31项要求对底坑停止装置进行维护保养,该底坑停止装置位于电梯底坑内部,维保人员需进入底坑才能实施维护保养。当事人维保人员未按照上述《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进入电梯底坑对底坑停止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该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150元/次,即违法所得15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4年6月4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了维保,存在问题隐患已闭环。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及2024年7月11日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对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保养电梯案 处置结果: 2024年12月10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1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霞浦县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内一台电梯维保公示卡和记录单上最后一次维保时间均为2024年7月9日,之后无相关维保记录,该电梯维保单位为当事人某电梯有限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案 处置结果: 2024年9月18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7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宁县某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某电梯公司维保员工在对监察识别码TJ22643、TJ22639的两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过程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打开电梯井坑对电梯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但在“钉钉电梯平台”的维保记录中有上传井坑的维保照片及维保项目。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