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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方某某与谢某某等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0:55:19    分享到:

福建法院发布的八起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民事案件中,既包括变更抚养权、实现探望权、健康权等常见多发纠纷类型,还包括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案例一: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方某某与谢某某等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方某某与谢某某等人课间活动时,在教室门口的阶梯处玩耍,谢某某被绊倒压在方某某身上,造成方某某门牙损伤。方某某受伤后,先后前往三家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3610.56元。后方某某诉请谢某某等人、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某和谢某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在阶梯处跑跳玩耍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方某某和谢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某小学日常已经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教育,反复强调学生守则,本案事故发生后,也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将学生送医治疗。结合某小学提供的值班制度、巡岗巡课记录表、安全教育记录表等材料及监控视频,法院认定某小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的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学校是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事发后是否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依法认定学校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设施场所等方面已尽到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和支持学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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