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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未出生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应予支持

——伍某某与林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0:55:03    分享到:

福建法院发布的八起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民事案件中,既包括变更抚养权、实现探望权、健康权等常见多发纠纷类型,还包括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案例二:交通事故中未出生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伍某某与林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伍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林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伍某某受伤。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某财保公司是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伍某某妻已怀孕。婚生子出生后,伍某某诉请林某、某财保公司赔偿包括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应当确认伍某某在事故时即对其子存在法定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虽然该法条列举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种情形,但法条“等”字亦可涵盖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伍某某作为父亲,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伍某某七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客观影响了其子受抚养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由此给其子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对伍某某关于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胎儿作为潜在的生命主体,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起点,对其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尊严的前置性关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护胎儿利益的基本精神,认定法条中“等”字的理解原则上也应包括侵权等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依法支持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障胎儿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权益。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完善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链条。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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