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发布的八起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民事案件中,既包括变更抚养权、实现探望权、健康权等常见多发纠纷类型,还包括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案例三: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应“尊重而不盲从” ——洪某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洪某某与陈某甲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洪某某抚养,陈某甲负担相应抚养费。调解离婚后,陈某甲对陈某乙少有探望,陈某乙因缺乏父爱,闷闷不乐。后洪某某提交陈某乙书写的希望跟随陈某甲生活的意愿书,以陈某乙强烈要求随陈某甲生活及其无法全方位照顾陈某乙为由,请求判决变更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洪某某离婚后,陈某乙一直跟随洪某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洪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系尊重陈某乙的意愿,并非其不愿抚养陈某乙。陈某乙虽已满八周岁,但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尚不成熟,且较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陈某乙应继续由洪某某抚养为宜,判决驳回洪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准确判定“由谁担任抚养人对子女最为有利”,除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还应根据各方面情况综合衡量,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中,审理法院在依法查明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掌握洪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真实动因、陈某甲难以直接抚养陈某乙的现实困难,以及陈某乙的生活现状、心理需求、与父母的感情等事实基础上,认定陈某乙应继续由洪某某抚养为宜,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的意思表示予以“尊重而不盲从”的审慎态度。为使陈某乙与其父亲之间的亲情纽带能更好维系,法院还协同家庭教育指导师多次对陈某乙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向陈某甲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及《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其切实加强对陈某乙的亲子陪伴,关注陈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陈某甲认真反思了自身行为,当场签下《关爱未成年子女承诺书》,洪某某、陈某乙的心结和顾虑也得以疏解。判后回访了解到,洪某某对陈某乙一如既往疼爱,陈某甲对陈某乙的探视、关心也增多。本案坚持法、理、情兼顾,既解“法结”更解“心结”,使民法典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