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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 提供文身服务

——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 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0:54:23    分享到:

福建法院发布的八起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民事案件中,既包括变更抚养权、实现探望权、健康权等常见多发纠纷类型,还包括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案例四: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某刺青工作室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李某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提供文身服务时未核实文身人员年龄,先后为10余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诉前公告,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并告知行政机关,到庭参加诉讼。

二、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刺青工作室经营者李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刺青工作室、李某某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一个月内于国家级媒体就该行为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签订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当庭对李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到庭参与调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亦对李某某进行了从业规范教育。随后,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公开致歉信,并表示今后将规范经营方式、严把服务对象关,依法依规经营文身业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制、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性的认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经营者调解确认经营者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充分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给予全面保护的原则,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置于首位。此外,人民法院与各部门协同保护,依法公正审理多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侵权案件,同时针对案件中发现文身机构违规经营等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构筑了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协同机制。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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