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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系不同法律关系 支付抚养费并非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

——江某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0:53:52    分享到:

福建法院发布的八起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民事案件中,既包括变更抚养权、实现探望权、健康权等常见多发纠纷类型,还包括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案例五: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系不同法律关系

支付抚养费并非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

——江某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江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婚生女江某甲由张某某抚养,江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江某甲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双方自行约定江某某放弃江某甲的抚养权,无需支付抚养费。后因江某某欲对江某甲进行探望,张某某以江某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江某某的请求。双方协商未果,江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协助其行使探望权。

二、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张某某与江某某达成协议,江某某享有每月一次探望江某甲的权利,张某某负有协助义务,并明确江某某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江某甲正常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协议签订后,江某某行使探望权,张某某提供了便利。此后,审理法院通过回访持续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三、典型意义

抚养费给付义务与探望权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旨在保障子女物质生活需求,后者侧重维系亲子情感纽带,前者是金钱义务,并非是后者人身权利行使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因此,以免除抚养费为筹码剥夺对方探望权的私下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完整、和谐的亲情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养成的重要基础,割裂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联系,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保障探望权的有效落实,有力纠正了“金钱捆绑亲情”的错误认知,引导离异父母明晰抚养责任中物质供养与情感陪伴的深层逻辑,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筑牢家庭保护屏障。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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