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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为诈骗提供帮助构成共犯

——方某某诈骗罪案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0:53:30    分享到:

福建法院发布的八起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民事案件中,既包括变更抚养权、实现探望权、健康权等常见多发纠纷类型,还包括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案例六:未成年人为诈骗提供帮助构成共犯

——方某某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某(案发时17周岁)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使用两部手机为他人提供拨打诈骗电话及连接通话帮助,造成被害人被骗29500元。案发后,方某某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造成被害人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方某某系从犯,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审前社会调查意见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以诈骗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受利诱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易受他人引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触犯法律,将耽误学业,影响终身。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切勿贪图轻松赚钱快,谨防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相关部门等也要提高警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督、引导,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和网络安全教育,严防涉“两卡”犯罪,切莫让未成年人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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