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发布的八起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民事案件中,既包括变更抚养权、实现探望权、健康权等常见多发纠纷类型,还包括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案例七:未成年人可在专门学校接受社区矫正 ——张某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因盗窃停放在路边小轿车内的现金6000元,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该钱款,被害人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张某某不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专门学校出具关于张某某在校表现的说明,反馈张某某自入学以来,认真学习,积极改变,向好发展。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重新入校后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三、典型意义 部分罪错未成年人视刑事责任年龄为逃避惩罚的保护伞,从而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一旦养成了小偷小摸的恶习,不会因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停止犯罪。社区矫正管理局通常认为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人再犯风险大,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若直接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施羁押又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标签效应、交叉感染等不良影响。本案中,法院联合其他部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社区矫正,将张某某送至专门学校,通过教育感化,积极改变,向好发展,可有效防止其再度成为不稳定因素,最终对张某某判处缓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将涉罪未成年人交由专门学校继续教育并接受社区矫正,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改造,最大程度保障罪错未成年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