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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4 17:45:06    分享到: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明溪县某生态农场无证生产大米案

  2025年2月21日,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辖区某生态农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生态农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于2025年1月13日在网络平台购进了一台二手碾米机,经过简单调试,于2025年2月1日开始生产经营加工大米,执法人员查封了当事人用于生产加工大米的碾米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监管部门决定对其生产工具和设备不予没收,并派出执法人员多次上门现场指导其改善生产条件,经改造提升,已向其发放《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案例二:永安市某食品摊贩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

  2024年11月26日,永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举报线索,称某乡镇一食品摊位销售的米冻和九层粿非法添加硼砂。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抽取当事人销售的米冻和九层粿样品,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同时,协同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生产米冻和九层粿的场所开展联合检查。现场为约21平方米的是食品加工场所,摆放有大米、糖、食用油等食品原料,配有二个灶台、五口锅、制作食品的机器一台、电子秤、操作台(案台)、脸盆等设备设施,在操作台(案台)上摆放有开瓶的食用油、开袋的食用盐以及没有标签标识的塑料袋盛装的白色粉末0.26千克、塑料袋盛装的白色结晶物0.39千克、金属容器盛装的白色粉末0.52千克。现场未发现有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相关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对上述三种没有标签标识的白色粉末、白色结晶物(疑是硼砂)予以扣押。经检测,采样的米冻果、九层粿均检出硼砂,白色结晶物经检测为硼砂。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永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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