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龙岩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龙岩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9 07:53:04    分享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整治肉制品掺杂掺假问题,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年度点题整治项目工作部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安全突出问题,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龙岩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新罗区东城街道林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7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东城派出所对林某某位于东城街道东宝路xxx号的肉制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等相关资质证照。当事人租赁该场所用于生产加工猪肉丸、条状鱼板、肉饼等食品,所用原料包括肥肉、瘦肉、鸡胸肉、食用盐、淀粉、食品添加剂(香精)等。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加工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3月25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9.1万元(货值金额的三倍罚款)。

02、武平县平川街道谢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6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中发现,谢某某在其经营场所(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xx号摊位)经营的猪肉皮表面未见有动物检疫合格和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收集证据,对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3.罚款15000元。 

03、永定区某农产品店虚假宣传销售肉类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4日,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关于永定区某农产品店涉嫌在抖音平台上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羊肉,以及存在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经查,永定区某农产品店在抖音平台上销售的猪、羊肉均从龙岩市永定区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采购,均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在永定区湖雷镇寻了一处山中空地,将活羊牵至该地用于在抖音平台开设直播时展示,经营者郑某某在直播间将上述采购的猪、羊肉宣传为现宰现杀。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永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