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开展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专项整治,围绕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零食店、火锅食材店、小食杂店、小超市、农贸市场、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单位和重点餐饮服务单位,严厉打击整治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起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三元区某食品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16日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来自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辖区内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培根产品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培根过程中添加的诱惑红来源为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添加剂“试用装食用香精”中所有。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培根过程中主观故意添加诱惑红的违法行为,且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未有发现该批产品的其他问题。当事人仅在生产上述两批次产品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试用装食用香精”,用完后便更换新的添加剂,后续生产的培根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已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7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安市某食品摊贩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 2025年4月18日,永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某街道一食品摊贩的食品加工现场存有“硼砂”字样加工原料。经审批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福鼎肉片肉馅(3000g)、肉汤及“硼砂”字样加工原料(390g)进行了扣押及食品安全抽样,并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采样的福鼎肉片肉馅、肉汤均检出硼砂,“硼砂”字样加工原料经检测确定为硼砂。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永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29日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