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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非 行业守护丨福建法院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来源:福建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7 17:07:02    分享到:

  案例一

  被告人郑某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购买虚假养老服务陷入非法集资泥沼

  基本案例

  200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仙以其经营的南平市建阳区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某老年活动中心需要资金为由,以赠送米油面鸡蛋等礼品、请吃饭、陪旅游等福利为诱饵,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基地或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许诺以1%至2.5%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48.8万元,尚余1087.130776万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048.8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某仙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赠送米油面鸡蛋等礼品以及请吃饭、陪旅游等福利取得老年人信任,以投资养老院能获得更优惠的养老服务吸引老年人投资。承诺的高额回报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高额回报仅为噱头,待资金链断裂,不仅高额回报无法兑现,甚至本金也难以追回。现代社会老年人与子女各自生活逐渐成为常态,犯罪分子瞄准了老年人养老的“钱袋子”,抓住老年人想减轻孩子负担、注重健康养生,而风险防范能力又相对较弱的特点,打着“养老”旗号非法集资。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应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和识别能力,充分了解投资项目,选择正规途径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守好养老“钱袋子”。

  案例二

  被告人黄某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银行工作人员实施以银行理财为由的非法集资

  基本案例

  被告人黄某棱系某商业银行乡镇支行副行长。2013年至2019年3月间,黄某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当地以银行理财、投资POS机业务、投资石子厂项目等为由,以月利息1.5%至5%或一年能赚回本钱等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随讨随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9年4月,黄某棱先后直接或通过他人向林某光、陈某金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人民币。其间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还部分集资参与人资金566.25万元,造成损失491.7万元。

  裁判结果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头介绍方式,承诺还本付息、回报可观,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数额巨大,造成人民币491.7万元无法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对其所犯其他罪行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棱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银行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系某商业银行的乡镇支行副行长,其向社会广泛宣传,以银行理财、投资POS机业务、投资石子厂项目等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基于职业特殊性,广大群众在选择所谓银行理财等投资时极易受到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影响。因此,广大群众应该吸取此类案件的教训,在接触任何投资或理财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核实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资质,切实厘清银行工作人员相关行为的性质,警惕高回报、低风险诱饵,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欣集资诈骗、洗钱罪案——依法惩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与洗钱犯罪

  基本案例

  2022年2月始,被告人王某欣先后在三明、莆田、福州等地分别设立了福建某欣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莆田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间,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张某伟、“吴总”等人在明知上述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投资开发三明市某景区林下经济、老年人旅游等为由,采用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利息等手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以上述总公司及分公司的名义在莆田与66名集资参与人签订会员储值合同,并通过提供银行账户、POS机及微信收款等方式,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57.93万元,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7.16万元;在福州与48名集资参与人签订会员储值合同,并通过上述相同方式,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40.9175万元,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0.44万元。王某欣在收到上述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后,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自行取现或向公司财务、前台转账再指使他人取现的方式,将共计人民币221.5999万元非法集资钱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同案人“吴总”等人。

  裁判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共计人民币381.2475万元,数额巨大,还伙同同案人通过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数额共计人民币221.599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集资诈骗对象在100人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欣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集资诈骗罪与洗钱罪并罚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以林下经济开发、老年旅游项目运营等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受骗人群中有年近九旬的老年受害者。在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剧与信息化时代交织的背景下,老龄群体日益庞大,面对层出不穷的“农业旅游”“林下经济”等新兴概念,中老年群体易被纷繁复杂信息干扰,难以分辨是机遇还是陷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与洗钱犯罪,揭开夕阳产业中潜藏的非法集资陷阱,提醒广大中老年群体保持清醒,理性辨别,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同时切断非法集资犯罪资金流转链条,有效遏制犯罪收益再转化。

  案例四

  被告人闵某欣集资诈骗案——以美容投资为名实施APP集资诈骗

  基本案例

  2022年6月,被告人闵某欣注册成立厦门创某众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间,被告人招募讲师团队推广“亚洲之星”APP非法集资,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虚构其具有大型美容机构股份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并非法吸收资金,骗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3.6万余元,截止案发尚有60.5万余元未归还。2024年3月,被告人闵某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20万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闵某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模式融合美容行业实体概念与互联网工具,以“短周期高返利”为核心,形成“实体包装+技术工具+暴利承诺”的复合型诈骗手段。被告人通过APP突破传统线下集资的地域限制,借助讲师团队塑造专业形象,虚构投资标的,使投资者误信项目具备合法性和可持续性。本案反映出在信息技术应用场景中集资参与人缺乏警惕性,凸显特定群体在信息甄别、资质核验等方面的认知短板。公众需谨记,任何违背市场规律的“稳赚不赔”承诺,都必然伴随高风险,应远离“一夜暴富”诱惑。

  案例五

  被告人汪某禄、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资金流水穿透+关联账户追踪”实现追赃突破

  基本案例

  2004年,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汪某禄组建成立三明某养老院。2010年起,三明某养老院开始试营业,正式招收老年人入住。2010年3月开始,被告人汪某禄、陈某先后聘用他人组建营销团队,以三明某养老院名义向社会公众预售“养老服务”,承诺预先购买人民币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不同数额养老院服务,分别享受9.5折、9折、8折、7折优惠,并每年分别补贴福利人民币1200元、2100元、4000元、9000元,若老年人不入住养老院,年补贴福利可以年利息方式给付。为推进预售“养老服务”,营销团队通过组织人员上街或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园、市场、车站等地向老年人散发传单,组织推介会邀请老年人听课等方式,向三明地区不特定老年人宣传、预售“养老服务”。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汪某禄、陈某向三明地区不特定的1542名老年人预售“养老服务”,集资累计9350.62万元。集资款项部分用于优惠返还、补贴等变相付息及返还本金、支付营销团队费用等,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4608.49万元。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禄、陈某主动回国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禄、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通过召开推介会、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9350.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相关犯罪情节,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同时对查封房产及扣押款项依法予以处置,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养老院名义向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涉案资金量大、时间跨度长、资产查明难。该案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联合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团队全面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全力追踪关联账户,仔细甄别案外人财产,最终追赃挽损2290余万元,尽最大努力为老年人追回养老钱。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涉案财产的查控力度,做到应追尽追,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实现了从“追钱”到“治乱”、从“惩恶”到“护老”,为联动开展追赃挽损提供了新思路。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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