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味美但价格贵,部分水产商家们通过特殊捆绑绳给螃蟹增重,让许多消费者无奈调侃,“5两螃蟹1两绳”、买绳送蟹。 “行业都这么做”,不代表合法合理,法律红线不容试探。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螃蟹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郭某为办婚宴向厦门某水产店采购了290只螃蟹。因对螃蟹质量存在争议,郭某未向厦门某水产店支付货款。厦门某水产店遂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向其支付螃蟹款16671元。 诉讼中,郭某并未到庭应诉。但湖里法院经审理发现: 郭某在与厦门某水产店经营者的微信交易沟通中明确提到,“这个有点小只,小得离谱”“交代好的,你还弄那么小只,你说可以抓大一点的”“5两左右 绳子1两 都没有4两”“你这样会害死人”“我怎么算钱”。 对此,厦门某水产店表示,在螃蟹交易中,一只带绳子五两重的螃蟹中含一两的绳子属于正常现象。水产店交付给郭某的螃蟹所带的绳子在半两到一两,且郭某也都使用了,所以郭某应该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厦市监市[2019]号)第二条第(一)点指出,推广使用安全合理的螃蟹捆扎绳。倡导使用塑料束缚带、棉绳或者轻薄包装线,基于安全考虑,捆扎绳的重量控制在水产品自重5%的合理范围内,严禁在捆扎绳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其他杂物来增重。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 厦门某水产店自认其提供的螃蟹所带捆绳为半两到一两,明显超出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导致其所提供的螃蟹用于宴席时个头偏小,且实际计算重量过高。厦门某水产店在微信中亦确认螃蟹个头确实较小,故法院认定案涉货物质量存在一定瑕疵。 因厦门某水产店在发货前曾提醒郭某注意螃蟹个头较小的问题,且郭某在未与厦门某水产店达成价格一致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了货物,应支付相应的对价。 根据捆绳重量的超标程度、螃蟹的实际大小、双方的合同目的以及过错程度,法院酬定郭某承担的货款金额为14124.45元,对厦门某水产店主张郭某支付的超过前述部分的货款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小心“赚钱小窍门”成“被罚小黑手” “诚为本,信为先”,诚信是商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商家靠给螃蟹捆绑增重、缺斤少两以获利,这看似生财之道,但并非长久之计。不仅容易失了口碑,还面临着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等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若商家通过厚重包装、吸水材料增加商品重量,涉嫌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家可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家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否则,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商家进行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也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商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维权贴士 遇到“增重螃蟹”,消费者这样维权! 01、留存证据,如保留购物小票、称重视频、商品实物; 02、现场发现问题最好直接进行质疑,要求复称,或前往市场公平秤处进行验称; 03、通过拨打12315寻求帮助; 04、若交易金额较大,损失较大,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 黄雅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