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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维权暖人心,厦门市消保委获赠锦旗!

来源:厦门市消保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9 15:16:42    分享到:

消保维权显担当

鹭岛春风暖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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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从长沙跨越千里寄到厦门的锦旗背后藏着怎样的故事?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黎女士来电向厦门市消保委投诉。今年2月份,黎女士通过抖音平台在厦门某商家购买一条裙子,金额3000元。

包裹寄到后,快递员在没有联系黎女士的情况下,将包裹放在了物业处,且快递面单上没有注明黎女士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导致黎女士一直没有收到包裹。直至6月份,物业处理长期无人认领的快递时发现了这一包裹,快递面单上没有收件人的信息,但有寄件人(商家)的信息,于是物业人员联系商家询问,商家告知可以拆开包裹,里面有客户信息,物业人员打开后看到了黎女士的联系方式,便与其联系;此时黎女士在外工作,立即联系该商家客服,说明该情况并发送截图,告知6月11日才收到货,现在在外工作,只能第二天回去试穿,试穿不合适将退回;第二天试穿后,发现衣服质量较差,且尺码不合适,申请退货退款,但商家称这条裙子在2月份就已签收,拒绝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厦门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调解,商家坚持说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有打电话给黎女士,经黎女士同意后将快件包裹放置在物业处。消费者黎女士表示快递公司压根没有打电话联系,也未及时发短信提醒及时查收快递。

快递公司直接把快件包裹放至物业处,且快件包裹上使用隐私面单(无姓名、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未能及时收到,责任在于商家及快递公司;商家也无法提供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有联系消费者提醒查收快件包裹的相关证据证明。

经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商家同意为黎女士退货退款处理,黎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中,因快件包裹上隐名(无姓名、无联系方式),且快递公司没有及时联系黎女士直接签收,导致快件包裹延误到6月11日才收到,主要责任在于商家及快递公司,黎女士发现所网购的衣服质量较差且不合适,要求商家给予退货退款的诉求合理,商家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厦门市消保委提醒:

网购时要先与卖家沟通,了解发货时间和预计收货时间,及时关注寄递企业服务提醒,关注派送信息,及时签收;长期滞留快递点或代收点可能导致包裹丢失、损毁或超出退换货时效,影响售后服务权益。

如遇物流异常或丢件问题,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联系客服处理,并保留相关物流凭证。包裹签收后,要确认商品的数量、规格是不是与下单时描述的一致;如果商品需要退换,应及时联系商家协商处理。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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