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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9 08:19:45    分享到:

今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确保广大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并持续推动消费市场的扩容升级,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5年5月6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漳州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5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关于通报灭后器产品质量执法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函》深市监深汕函〔2025〕15号、16号、17号、18号及附件内容显示,当事人生产的4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被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4批次“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项目均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要求,均判定为不合格,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4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均全部销售给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共9600元,违法所得共645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南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芗城区吴某某家用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6月20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1日,根据线索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向龙海区海澄镇某某家用电器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生产日期:2023-12-15,规格:JZY-D1)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 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当事人上述燃气灶具于2023年12月18日购进的,同批次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5台,购进价格120元/台,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销售价25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12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漳浦县绥安镇某某儿童玩具店经营未经3C认证的玩具枪案

2025年1月2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经3C认证的玩具枪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购进“来福信号枪”(12支/袋)、“决战突击者玩具枪”(6支/袋)、“终极枪战”(12支/袋)、“折叠格洛克玩具枪”(8支/袋)共4款产品各12袋,均为未经3C认证的产品。其中,“来福信号枪”购进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为2元/支(24元/袋),共销售了4袋,销售金额96元;“决战突击者玩具枪”购进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支(24元/袋),共销售了9袋,销售金额216元;“终极枪战”购进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为2元/支(24元/袋),共销售了9袋,销售金额216元;“折叠格洛克玩具枪”购进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支(24元/袋),共销售了9袋,销售金额216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共计获利372元,货值总金额为1152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3C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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