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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4 16:35:47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涉企检查的决策部署,结合基层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系统推行服务型执法,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莆田)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明,某(莆田)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经营的网店在上架销售绿植时标题为“竹节型仙人球易养仙人柱多肉植物防辐射盆栽花卉”,在商品标题中发布有“防辐射”字样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绿植具有防辐射功效的证明材料,虚构商品的功效。截至案发已售出3单,销售金额为225元。案发后当事人将商品下架整改。在商品销售期间,当事人在平台推广商品广告费用为112.49元。

主要做法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经营额较少,涉案产品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其违法行为符合《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第7项规定的情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评析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

本案中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局“两张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柔性处理,坚持包容审慎执法,准确把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立法精神。这是对《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贯彻,既有利于推动广告监管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涵江区某百货零售便利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移送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局执法人员在涵江区某便利店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有10包老坛酸菜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

主要做法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仅25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实际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第5项规定的情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规范经营。

案例评析

本案中,莆田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约谈等形式,提高了涉事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践行了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要求,做到了合情合理合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营商环境的建设,促进小微市场主体的发展。

三、莆田市荔城区某食品商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线椒案

案情简介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抽检报告,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无法说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线椒的来源,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线椒的货值95.28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主要做法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农贸市场的小摊贩,其经营的线椒非其种植,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并非其造成,亦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违法货值金额小,抽检不合格批次线椒经专家认定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可以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第20项情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线椒的行为,处6519元罚款。2.对当事人采购线椒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

本案中,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坚持合法裁量、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近几年,“榆林芹菜案”引发群众热议,对小微经营主体的此类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是对《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贯彻,既有利于推动食品监管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释放执法温度,激发食品经营主体活力,助力构建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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