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客户林女士于2019年1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2024年2月林女士因自己遗忘交费未在保单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2025年客户发现后申请办理复效,但因保单效力中止期间练女士身体健康状况有变化,复效申请核保不通过被保险公司拒绝,根据保险条款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林女士保单中止后自己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最终客户将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风险提示】 1.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2.保险合同一旦失效,投保人须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向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但保单申请复效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核保,保单恢复效力后会重新计算等待期,如保单附有短期附加险且短期险无法同时复效,所以尽量避免保单失效。 3.在办理复效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复效时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会进行核保,符合续保条件的方可继续缴费。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加费、责任免除等决定。(通讯员:温佳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