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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北岸分局公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5-10-16 18:00:14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5年6月1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5年7月24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11.55元,并处罚款53375.75元。

案例2:某糕饼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6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糕饼店生产经营的好运福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糕饼店生产经营的好运福饼的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7月24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好运福饼(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好运福饼(糕点)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13256元。

案例3:某便利店销售的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9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山亭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亭镇某便利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待售的火腿肠、小鸡腿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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