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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1-04 01:54:33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上级工作部署,开展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现将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案例1:宁德某综合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医疗服务,在经营场所内的海报上发布含有“30分钟解决腋臭烦恼”“大汗腺微创腋臭清除术”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9月,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元。

案例2:周宁县某参茸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某参茸商行”微信上销售自行分装的熊胆粉胶囊,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熊胆粉,功效:清肝,利胆,明目,解酒,消炎,降三高。针对急慢性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肝肿胀,脂肪肝,胆囊炎,疮痛肿毒,消炎等具有明显效果”等内容的熊胆粉胶囊广告。另外,当事人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熊胆粉胶囊是自行分装的,无法认定其为药品。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1月,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已一并处罚。

案例3:福安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福安市某某房地产售楼部发布含有“某某暂列入福安市实验小学(阳泉校区)招生范围”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该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福安仅此一处溪贵 此后再无出让地块”“拥有约76米全区最宽楼间距”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且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的事实依据以及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广告违法情形。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2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6680元。

案例4:福建省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生产“一朵燕 鲜炖花胶(牛奶味)”净含量750克(75克X10瓶)商品,并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多个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当事人在“一朵燕 鲜炖花胶(牛奶味)”商品的包装箱上发布含有“CCTV联展品牌 央视广告播出ID号2378-4260-2005-0011”内容的广告。2024年5月11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发表声明,明确表示:总台及下属机构从未向任何企业颁发“央视上榜品牌”“CCTV央视品牌”等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开展此类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广告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月20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6400元。

案例5: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某图文设计服务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制作发布的某品牌电动车软膜灯箱广告、橱窗广告和KT板广告中标示“连续八年全球销量第一”的内容与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市场地位声明》中载明的“电动两轮车连续八年全球销量第一”的内容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广告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9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7592元。

案例6:福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志高新款瘦肚子神器瘦腿多功能懒人甩脂机快速燃脂减脂塑形身瘦腰”商品的宣传页面中,发布含有“瘦肚子”“瘦腿”“甩脂”“快速燃脂减脂塑形身瘦腰”内容的广告,而无法提供其广告宣称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广告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6600元。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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