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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强居民水电气计量与收费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作用,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居民水电气计量与收费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延平区某燃气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5年5月29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延平区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为燃气用户补办燃气充值卡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燃气充值卡销售价格明显高于购进价格,2023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共计多收2085元。 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延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浦城县某水务公司混淆用户类型多收水费案 2025年8月26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辖区某水务公司的日常收费事项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不属于特种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特种行业用水标准收取费用,混淆了用户类型,存在未执行政府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多收取费用的情况。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多收费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8125元。 案例三 政和县某水务公司违规收费及使用未检定水表案 2025年5月21日,政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水务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辖区2个小区安装使用部分未经检定的水表,并在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违规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给水管道和水表安装费,合计金额33178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之情形,构成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使用未检定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安装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已退还违规多收金额3044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政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剩余违法所得301344元,并处罚款60868.8元。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