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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守牢安全底线思维,充分发挥“以法为剑,以案为鉴”作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护航高质量发展屏障。现发布5起违法案例: 01、莆田市城厢区某物流服务部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上家接手一台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因上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出厂合格证等材料,该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同时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驾驶该叉车作业。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该叉车停用并作报废处理,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02、福建省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月,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20年7月分别安装使用4台起重量为5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均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秀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19日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办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03、福建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2025年3月,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5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实际起重量超过3吨,起升高度超过2米,涉嫌使用“大吨小标”的起重机械,上述5台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以及未进行首次检验合格,荔城区市场监管局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2025年4月,荔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到位,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其中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吊运能力测试,并出具了起重机械吊运能力鉴定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该4台起重机械应纳入特种设备日常管理,要办理初次检验合格以及办理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2025年7月,当事人整改到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办理登记证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04、莆田市荔城区黄石某鞋底耗材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锅炉检验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7月3日仍未检验且持续使用,该锅炉于2025年8月29日拆除。当事人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05、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5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进行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3部电梯均超期未检仍继续使用,监管部门两次下达监察指令书后仍未整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王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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