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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2-17 03:25:08

今年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惩教结合、促进过罚相当、做好案后指导,帮助涉案主体合规经营,确保免罚不免责。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漳州市芗城区某调味品店未经许可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蚵煎粉案

2025年3月12日,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芗城区某调味品店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该调味品店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承认被举报的外包装上印有“成分:地瓜粉等;卫生许可证号”字样的蚵煎粉确实是其经营的,该蚵煎粉没有标明生产商名称、卫生许可证号已经废止。该调味品店未经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经营额共计195元。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首违不罚”条件。2025年6月30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漳州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5日,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对漳州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货柜上摆放有湖头米粉,只标示了品名和生产日期,未标示生产者、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5箱该款湖头米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购入预包装食品湖头米粉,并摆放在货柜上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有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湖头米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的“轻微免罚”条件。2025年8月14日,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三

福建省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党校分公司销售的“芝麻油”因标签印刷错误导致指标误判抽检不合格案

2025年6月,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福建省金恒盛农产品有限公司党校分公司销售的“芝麻油”进行抽检,结果显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芝麻油”于2024年11月从正规供货商购进,生产厂家含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涉案产品标签因印刷失误,将实际“压榨工艺”误标为“精炼浸出工艺”,导致抽检依据适用错误。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首违不罚”条件。2025年11月4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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