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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部署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

来源:漳州城市管理     发布时间:2026-01-12 04:53:40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遏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乱象,净化市场环境,漳州市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并持续深化部门协同与综合治理。2025年,全市城管部门办结涉“黑气”违法案件31起、处罚金额66.5万元;交通运输部门查处燃气运输违法案件9起,处罚金额10.5万元;公安部门共立涉燃气危险作业刑事案件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共受理涉燃气“黑气”违法行政案件22起、抓获涉嫌违法人员22名,有力地打击了涉燃气违法犯罪。

为进一步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违法活动,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近期,市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管、教育、文旅等8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漳州市城市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的通知》,开展联合打击整治"黑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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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部署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会,详细解读了《漳州市城市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联合打击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工作的通知》,通报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检查情况,并分别作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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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内容

(一)整治违法行为

“黑气”打击整治范围主要为以下五种违法行为: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2.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3.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非法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向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过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

5.非法生产经营燃气相关的生产、充装、倒充、储存、运输、销售等。

(二)整治违法对象

在打击整治上述违法行为时,重点聚焦治理以下违法对象:

1.“黑窝点”。未经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供应站;依法依规设立的供应站,从事瓶装液化气违法经营活动的,判定“黑窝点”无需进行场所安全状况评价。

2.“黑送气工”。无《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送气人员;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送气人员,从事瓶装液化气违法经营活动的。

3.“黑气瓶”。超出气瓶使用期限、违规翻新、无正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标识或二维码以及灌装、运输、销售、配送储存等信息缺失、不完整或来路不明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以瓶装液化石油气名义销售的非液化石油气气瓶;擅自充装非本企业自有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4.其他违法行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落实厂站监控视频覆盖站区出入口和充装区,储存时间不少于90天要求;未落实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联锁;未落实销售实名制。

会议要求

全市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瓶装燃气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筑牢安全底线,深刻汲取外地事故教训,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织密监管网络。要强化协同联动,凝聚整治合力,各县区城管部门要深化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重点打击跨区域流窜作案的“黑气”团伙。同时要营造共治氛围,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各企业要抓紧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群众积极举报“黑气”线索,让“黑气”无处遁形。

会议还组织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集中观看了燃气安全警示教育专题片,并签署《燃气企业不从事“黑气”经营活动承诺书》,以书面形式郑重承诺不参与非法经营行为。随后,会议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培训。

市、县(区)两级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市燃气协会,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燃气安全"三件套"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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