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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家“幽灵外卖”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平台外卖商家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时发现,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的三家网店,其在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多处疑点,无法与正规证照信息匹配。执法人员随即在“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系统中进行查询,结果显示,该三家店铺均无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核查,最终确认该3家涉事商家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印章,属于违法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3家商家开展查办工作并将案件线索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案例评析】 “幽灵外卖”本质是无实体门店、无合法资质、伪造证照、虚构地址的网络餐饮黑作坊,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与市场秩序。案件查处直击无证经营、虚假入驻等突出问题,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经营者与未尽审核义务的外卖平台,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此举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又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倒逼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更新平台商户信息行为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4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下称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淘宝闪购上某商户主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名称及时更新,致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餐饮平台未履行信息公示更新义务的典型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作为第三方平台,未及时更新商户公示的证照名称,致二者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消费误导隐患。该案的查处不仅警示平台需履行“守门人”职责,及时核验更新商户信息;同时彰显监管部门严管网络餐饮的决心,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变,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红餐饮休闲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案情介绍】 2025年9月19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红餐饮休闲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店内操作间冰柜内,部分用于制作食品的原料存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经核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即食入口食品,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相关违法情节,依据有关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有关涉案物资,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聚焦外卖餐饮服务行业经营乱象,将规范线上销售经营与严格线下店铺“体检”相结合,对压实网红店等线上热销餐饮门店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餐饮经营行为,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处罚结合违法情节依法减轻,既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过期食材使用行为的严厉规制,也兼顾过罚相当原则。该案警示各类餐饮经营者,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清理过期食材、规范贮存管理,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同时彰显监管部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具有典型的教育与警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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