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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国寿以案说险:投保隐瞒病史不可取 无理维权终落空

来源:福建消费网     发布时间:2026-03-23 15:51:01

【案例简介】

客户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健康状况进行逐项询问,张先生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长期服药,却故意隐瞒,在健康告知栏全部勾选“无异常”,保险公司按标准体予以承保。 等待期过后,张先生因糖尿病并发症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理赔调查,公司核查到张先生投保前的门诊、体检及用药记录,确认其存在故意未如实告知重要健康信息的行为,依据保险合同与《保险法》相关规定,作出拒赔、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张先生对结果拒不接受,多次到服务网点吵闹、拨打投诉电话,要求必须赔付,甚至歪曲事实误导舆论,试图通过无理取闹迫使公司妥协,严重扰乱正常服务秩序。 【案例分析】

 1.未履行法定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就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如实告知。张先生明知有既往病史,刻意隐瞒,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且该病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不承担理赔责任。

2.理赔拒赔合法合规。本次出险疾病与投保前隐瞒的病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投保动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不属于保险保障的合法风险,拒赔决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3.无理取闹无法改变结果。保险理赔以合同与事实为依据,恶意投诉、现场滋事并非合法维权途径,不仅无法获得赔付,还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提示】

1.诚信投保是前提,投保时务必如实回答健康、职业、既往病史等询问,不隐瞒、不侥幸、不虚构,这是合同生效与后续理赔的基础。

2.勿信“带病投保能赔”误导,隐瞒病史属于无效投保,即便过了等待期,理赔核查仍可追溯既往记录,最终面临拒赔、保费损失的后果。

3.依法理性维权,对理赔结论有异议,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吵闹、恶意投诉等极端方式,既无法获益,还需承担法律风险。

4.读懂合同再投保,投保前认真阅读健康告知、责任免除、等待期等条款,清楚权责边界,避免因认知偏差造成损失。(中国人寿寿险古田县支公司  郑思筠)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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