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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实施!食品经营者注意了!新规这样改

来源:福建消费网     发布时间:2026-04-01 12:14:56

各位食品经营者注意啦!2026年4月1日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这次实施,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实实在在地帮您省时间、减负担、少跑腿。新规的这几大变化,跟您息息相关,一起来看看吧!

一、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面积更有数了

新规‌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中央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以及切配烹饪、清洁消毒区在食品处理区中的‌占比要求‌。‌第五十八条‌规定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必须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挂钩‌(如食品处理区面积1000~1500㎡,则面积与单次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

对您来说,筹建时就能算明白,该租多大的场地,该买多少设备,投资不用靠猜。而对于许可审批人员而言,现在有数、有尺、有依据,实现了“照单审查,按标审批”。

二、全面核查?不,现在是分级豁免

(一)如果您是食品连锁品牌,那新规推出食品连锁经营企业“评审承诺制”就适合您‌!新规第十条明确,企业通过自愿申请,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其在省内新开办直营门店免于现场核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法定监督检查,兼顾审批效率与食品安全监管。省下的时间,够您多开一家店。

(二)您可能会问:那我单店呢?别急,新规对谁都友好。此次新规第十七条免现场核查情形增加了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非熟食类散装食品销售等情形,可以直接发证,免现场检查。

三、拿证后,有些变化记得要报告

办完证有变化,都要申请变更吗?不!快来看一下新规第十二至十五条,以下‌6类情况发生变化后,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包括:

(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

(六)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这不是“找麻烦”,是‌帮您把风险挡在门外‌。就像你换了手机号,记得更新绑定的银行卡——不是限制您,是在保护您。

四、过去那些“模糊地带”,现在全说清了

‌以前是不是常遇到:“同一个地方能不能开两家店?”“批发和零售到底怎么分?”“备案信息我能不能电子屏公示?”……

这次新规直接对这些长期基层与经营主体反映的法规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界定,答案都在条款里,‌操作有据,争议不再‌。

1.“一地一址”适用标准(第九条):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满足食品经营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多个食品经营者独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进行备案,其中每个食品经营者之间应当设置物理隔断。

2.批发与零售经营界定(第九十九条):批发,是指以批量将食品销售给零售商或其他商业用户的商业活动形式。零售,是指直接将食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商业活动形式。

3.备案信息公示形式(第二十二条):备案人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展示电子版的备案信息。

心动了是不?别急,行动前先看看要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的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委托检验协议书(仅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提交)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材料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注: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想了解更多,请扫二维码获取各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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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曾文婷、陈雪松)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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