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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指南

来源:龙岩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6-04-01 18:03:56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注重通过知识产权布局维护自身海外权益,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风险防控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指导龙岩市出海企业有效防范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龙岩海关建立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共同编写工作指南。本期内容以出口东盟国家为主,供出海企业阅读参考,帮助企业提前识别、防范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为稳定外贸和出海安全提供保障。

市场监管领域:

      【海外政策】

 一、知识产权快速通道PPH(专利高速公路)

覆盖:柬埔寨、印尼、老挝、泰国、越南等东盟五国。

适用:发明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核心: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授权(原 1226 个月),无额外官费、审查结果互认、跨境文件复用。对中企:大幅缩短获权周期、降低多国布局成本、减少抢注窗口期,适合 3C(数码电子产品大类)、新能源、家电等快速出海赛道

二、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计划

ASPEC计划于2009年6月15日开始实施,它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渠道,即可以通过利用参与该计划的某个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第一知识产权局)就相应申请出具的检索和审查报告,加快参与该计划的另一个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第二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的审查。在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在内的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东盟成员国提交的专利申请都有资格从ASPEC计划中受益。ASPEC请求可以在最终的授予或驳回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该计划的效力,建议在提交实质审查申请的同时提交ASPEC请求,这样一来,可以迅速地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从而使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可能在6个月内发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参与ASPEC计划不会产生任何官方的费用,这进一步激励了专利申请人利用这一加速审查的好机会。

三、商标注册途径

东南亚商标注册目前主要有 3 种官方途径,没有东盟统一商标,只能按国家/国际体系保护。

1.单一国家直接申请

适用:1—2国、核心市场、维权/电商、需要本国注册证。

流程:检索→委托本地代理(外国申请人强制)→提交→形式/实质审查→公告→领证

2.马德里国际注册(多国首选)

适用:同时布局3国以上、已有中国商标基础。 

条件:先在中国有商标申请/注册

流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WIPO →指定东南亚各国→各国独立实质审查

3.东盟 TM 途径(ASPEC,仅限信息检索)

ASEAN TMview:东盟商标数据库,仅用于查询,不能注册

四、东南亚主要国家知识产权事务常用网址

1.泰国知识产权局网址:www.ipthailand.go.th

2.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网址:www.ipos.gov.sg 

3.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www.myipo.gov.my

4.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www.ipophil.gov.ph

5.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www.dgip.go.id

6.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s://www.cambodiaip.gov.kh/en/

7.越南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www.noip.gov.vn

8.文莱知识产权局网址: 

http://www.bruipo.gov.bn/SitePages/About-Us.aspx

9.缅甸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s://www.ipd.gov.mm/

10.老挝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s://dip.gov.la/

【风险预警】

一、专利方面

鉴于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的潜在影响,有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应在早期就从战略层面对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进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布局,定期检索和监控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减少相关技术产品遭遇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针对目标产品梳理确认包含的全部技术要素,解析自有专利保护范围,对应分析自有专利对产品技术要素的保护支撑水平。针对主要海外市场,围绕产品技术要素开展检索,解读风险专利技术方案,确定风险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申请保护、实施许可、市场收购等方式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构建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专利组合

    二、商标方面

企业在出海前的国际业务拓展计划前就应开始考虑商标问题,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预测可能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类别,提前进行商标布局,覆盖核心商品/服务类别,确保核心商标及相关联的防御商标都能得到及时注册。常态化开展商标监测,定期对企业核心商标开展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或商标被他人抢注。企业商标监测可以通过在官方渠道利用商标查询系统进行监测,也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和软件工具对商标进行自动化监测和分析。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进行全面、系统和专业的监测和分析。

三、展会方面

一是了解展会当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政策,监管机构职权,举办地常见维权措施、以往案例等。二是核查展品所属的专利领域,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志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和广告资料是否侵犯他人的版权。三是提前准备合法有效地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主体身份证明文件,解决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的证明材料,反制他人的材料等。四是查询与参展产品关联较大的知识产权是否已在展会举办国经海关备案。

【纠纷应对】

 一、侵权诉讼的应对

企业发现被侵权嫌疑时,应立即进行调查和取证。通过正规渠道对侵权产品或服务进行证据固定,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或机构对侵权行为进行比对分析,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中国企业在海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时可以考虑选择中外结合的律师团队,不仅能够减少成本还能保障沟通答复的时效性。尝试通过警告信、律师函等方式要求侵权方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诉讼成功几率、诉讼所需时间、费用、产品销售国家的法律制度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

企业接收到侵权警告信时,需要冷静积极地应对处理,首先检查信函主体是否为专利权利人或相关代理人,不适格主体的信函无需回应,梳理信函中是否写明具体的侵权产品和侵权理由,核对权利人所主张的知识产权与涉嫌侵权产品是否相符,调查了解发件方的真实意图及企业所处境况,请求专业机构分析信函的告知效力。及时组建应对团队开展侵权产品排查和比对分析,根据警告内容和分析结果作出适当的回复。如不存在侵权行为,可直接回复告知无侵权行为,并附上相关权属证据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存在侵权行为,可尝试与发件方进行和解,综合考虑产品的销售情况敲定合适的和解金额或赔偿数额,对侵权产品进行调整和规避设计,随时做好和解失败后的诉讼准备。

企业接收到诉讼相关材料时,应在短时间内组建应对团队,调查原告诉讼动机、涉案知识产权的审查和诉讼历史,检查原告诉讼是否有叙述不明的内容,起诉内容、理由是否清晰合理,是否存在漏洞,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诉讼、传票。如果未在传票送达后规定时间内应诉,法官可能会做出缺席判决,并支持原告全部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原告诉求计算损失或判罚不合理大额

赔偿等。委托专业机构对案件情况、侵权产品开展比对分析,联系律所选择适当的应诉策略,或联系维权援助机构、行业协会等寻求援助,或考虑联合同行业经营者共同应对。搜集产品不侵权或原告知识产权无效的证据材料,积极尝试提起抗辩,包括:知识产权的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善意使用等,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考虑提起反诉,制约原告的恶意诉讼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先和解后应诉”的应对策略,先尝试通过谈判和解在纠纷初期化解矛盾,如和解难度较大或成本要求较高再选择法律程序解决。

二、商标抢注的应对

当发现商标被抢注或侵权行为时,对于处于商标审查阶段的抢注商标,应由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审查机构提交正式书面函件,以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不当注册申请等理由申请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抢注商标仍处于初审公告期,应立即提交异议申请,尝试阻止其注册。对已注册的抢注商标,可以以恶意抢注、在先使用等理由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无效宣告。如果根据抢注人情况判断其没有实际使用,则可以利用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撤销等程序,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在日常经营中注意保存商标的在先使用、知名度证据,证明在先使用权。除了通过法院起诉抢注者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维护自身权益外,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转让并购等方式夺回商标权属。

三、展会纠纷的应对

在遇到展会纠纷时,我国企业一方面要带齐自身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支撑自己的权益主张;另一方面,可依据展会地法律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或上诉,积极寻求当地法院或执法部门解决纠纷,而不是逃避问题或暴力抗拒执法,尽量在展会期间将纠纷所带来的影响小化,以防后续影响继续扩大,对企业的声誉造成长远影响企业还可以通过组建联盟、加入行业协会等形式与相关的企业和机构联合参展,共同抵抗知识产权风险。

【应对服务】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福建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月批复同意设立的第三批21 家地方分中心之一。分中心依托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为福建省外向型企业在海外遇到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提供高效、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实务指导、智力支持和资金援助。福建分中心提供的指导服务系基于可及材料及信息为申请人提供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所需要了解的规则和可选方式,属于公益性质咨询服务和指导支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应对指导申请条件

注册或登记地在福建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遇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以向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申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二、应对指导申请材料

1.指导申请书:申请人申请指导的,应当向地方分中心提交指导申请书,指导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涉及纠纷类型、涉及权利类别、纠纷国家/地区、指导申请事项等,以便于下一步开展指导工作。

2.纠纷相关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完整、详实的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盖章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以及指导纠纷应对必需的法律文书、技术文件、证据材料等,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途径

福建分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fjsippc.com/

联系地址:福州市高新区高新大道13 号宏盛中心

业务受理电话:0591-83760537   邮政编码:350108

电子邮箱:FJIPDSAC@126.com

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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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国家明确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两种模式

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模式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

1.依申请保护(被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

2.依职权保护(主动保护)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主动中止货物通关程序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其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以便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主动保护的措施。

有效的备案可以对企图销售侵权商品的其他卖家产生震慑作用,迫使已经在生产、销售侵权货物的企业停止侵权,还可以使主观上非恶意侵权的企业避免误侵权。

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

四、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目前,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版权和与版权有关的权利。

五、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六、备案路径

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用户注册”→备案申请→合法使用人信息维护。海关总署会在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企业配合

1.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包括企业的联系人信息、知识产权权利信息以及合法使用人信息。

2.积极收集侵权货物信息并及时向海关如实反馈,与企业所在海关保持密切联系。

3.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的简称。它是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是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为区域经济高水平合作发展注入了新动能。随着政策红利不断释放,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也享受到了关税减免、通关简化、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实惠举措。

一、哪些国家可以办理RCEP原产地证书

2023年6月2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菲律宾生效,这标志着RCEP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10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以上国家都可以办理RCEP原产地证书。

二、RCEP主要内容
        1.规定参与国之间90%的货物贸易将实现零关税;

2.全面提升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

3.拓宽了对服务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准入;实施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允许在整个RCEP范围内计算产品增加值;

4.增加了电子商务便利化的新规则。

三、RCEP如何实现关税减让

1.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8国使用一张关税减让承诺表,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适用相同税率。

2.国别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如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原产于不同国家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

四、RCEP的降税模式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4种降税模式:

1.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的第一年,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

2.过渡期降为零自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按承诺逐年削减,关税削减期多为10~20年,期满后最终降为零。

3.部分降税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

4.例外产品协定生效后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的承诺的产品,在RCEP的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五、RCEP原产地证书应该怎么申请

RCEP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办理,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申请日期据实填写。RCEP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办理。或者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原产地证”—“海关原产地证书”办理。

企业可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首页“协定税率”模块,选择原产地、目的地、商品编码查询出口货物的具体享惠情况或者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查询。

六、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措施

1.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经海关认定的 “经核准出口商” 在货物出口时,无须再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可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进口方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可享受RCEP缔约国的优惠关税待遇,极大简化了企业办理原产地证书的手续,降低通关成本,提升通关效率。

2.原产地累积规则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从RCEP成员国进口的原材料可视为原产材料。例如某公司出口至越南的笔记本电脑产品,其原材料来源于韩国和马来西亚,根据累积规则可顺利申领 RCEP 原产地证书,使企业原材料选择面更广,产品出口更具优势。



供稿: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陈榕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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