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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代签”快递判赔 福建省消委会督促快递企业要坚守服务初心

来源:福建省消委会     发布时间:2026-04-17 09:41:00

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快递未经消费者同意被标记“家门口已签收”却未实际送达最终快递方被判赔偿。福建省消委会认为该判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构筑了坚实的司法屏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快递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此次“家门口签收”被判侵权赔偿的案件为快递行业敲响了警钟,也为其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快递企业应坚守服务初心,只有将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以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快递服务为目标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依法维权。在享受快递服务带来的便利时,也要关注自身合法权益,对快递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说“不”。

相信通过消费者和快递企业的共同努力,以及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必将构建起一个更加规范、安全、便捷、放心的快递消费环境。


(以下内容来源:新民晚报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快递侵权纠纷案明确未经同意擅自放在家门口代签属于违规,造成损失的须赔偿,为快递末端服务划出清晰法律红线。


两次快递均未收到

消费者向快递公司索赔


2025年3月,小王网购一件价值300元的商品,承运方为某快递公司。几天后他发现,物流状态莫名更新为“家门口”签收,平台已自动确认收货,可他自始至终没收到快递。


次月,小王再次网购价值500元的商品,依旧由该快递公司派送。快递员联系他时,小王明确表示不在家,申请延后派送。没想到快递员并未二次派送,直接将快件退回商家。


接连遭遇糟心事,小王一气之下将快递公司及实际负责网点投递业务的投递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两件商品损失800元及因提起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损失300元。


案由依法调整

两单责任分开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小王是网购买受人、快递收货人,但并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小王不能依据运输合同主张权利。经法庭释明,本案案由依法调整为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对两笔订单分别作出认定:


第一笔订单(家门口代签)


快件显示已签收,商品所有权已转移至小王。投递公司未经小王同意,擅自放置家门口并代签,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侵害小王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与投递公司为独立法人,并非直接侵权主体,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第二笔订单(要求改派被退回)


快件已退回商家,网购合同未完成交易,小王尚未取得商品所有权,直接向快递企业主张赔偿依据不足。相关退款问题,可依据网购合同向商家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投递公司赔偿小王商品损失300元及其他合理损失1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已签收”不等于妥投

快递企业不能以“已签收”免责


法官表示,网购涉及两层核心法律关系: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与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通过网络订立的商品交易,快递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消费者未收到货,有权直接要求商家补发、退款或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人误以为“系统显示签收就等于送达”,其实不然。法官指出,法律上的“妥投”是强制性义务,并非物流系统简单标记“已签收”,而是将快件完整、安全、有效地送到收件人本人或其明确指定的代收人手中。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企业需要做到:


按约定地址投递,不得随意更改地点;


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放在快递柜、驿站、门口、门卫处,更不得私自代签;


收件人提出合理改派、延后派送,应予配合,不得随意退回、拒派;


交付时提醒收件人当面验收核对。


法官提醒,现实中不少快递员认为“放在驿站、扫个码就算完成派送”,这并不符合法定“妥投”标准。因违规代投、擅自签收导致快件丢失损毁,快递企业不能以“系统已签收”免责。


没收到货可以这样维权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第二个订单,法官表示,虽然小王无法直接要求快递运输方赔偿相关损失,但可以就派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查处;此外,商家基于运输合同,有权向运输方主张赔偿相关损失。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应及时关注物流信息,收货时认真核对并妥善签收。如遇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好证据并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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