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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湄洲分局发布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和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6-04-23 14:57:26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和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2期)

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1、山亭某咖啡餐厅不按规定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亭镇某咖啡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消毒柜未通电使用且现场工作人员无法开启,仓库冰柜中存放有冻肉、冻猪大肠等冻品,经营者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无法说清进货来源,其表示进货时疏漏,未查验和保存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进货查验义务,对店内销售或用于加工的食品原材料,进货时疏于查验,且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校验,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的办理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达到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2、忠门某烧烤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忠门镇某烧烤店开展网络订餐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后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在备菜期间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罚款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餐饮经营期间,未落实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从事备餐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操作时,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规范佩戴口罩,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案查处进一步压实餐饮单位日常管控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卫生操作意识,持续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守住群众就餐安全底线。

3、某餐饮店食材储存不规范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对湄洲镇某餐饮店进行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该店冰箱内肉制品储存不规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事餐饮店未按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将肉制品在冰箱内分区、分类、加盖或覆膜储存,存在生熟混放、叠放混乱等问题,极易造成交叉污染和致病微生物滋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该行为暴露出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流于形式。提醒广大餐饮单位:冷藏贮存是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定期清理”,切勿因小失大,埋下安全隐患。

二、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1、忠门某酸辣粉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忠门镇某酸辣粉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冰柜内存放有多份“卤制牛肉”,但该商家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出该食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许可证等相关索证索票材料,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用于加工制作菜品的卤牛肉等肉制品时,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未规范留存供货者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该案的依法查处,有效督促餐饮经营主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规范食材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要求,切实筑牢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2、某餐饮店冰箱内肉制品标签不完善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湄洲镇某餐饮店开展治理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该店冰箱内部分肉制品标签不完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未严格标明冰箱内储存的肉制品相关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处罚,一是厘清了餐饮环节食品贮存的标签义务,消除了日常易被忽视的盲区;二是强调“过程控制”与“信息可追溯”的监管理念,即便食品尚未销售,贮存阶段的信息缺失同样构成违法;三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思路和裁量参考,有助于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标签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3、山亭某便利店使用违规生鲜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0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亭镇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生鲜猪肉的展柜,使用紫色生鲜灯照明,执法人员进行取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作出当场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使用紫色生鲜灯照明在售的生鲜猪肉,掩盖了肉品本身的真实色泽或可能遮掩瑕疵,误导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办理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达到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

4、东埔某面包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埔镇某面包坊开展食品安全协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待售的“豫福盛”咸蛋黄肉松酥饼(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9日、保质期:120天)6盒,“豫福盛”香葱椒盐酥(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9日、保质期:120天)3盒,均超过保质期,已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能说明进货来源,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5项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警示。

案例评析

肉制品属于易变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易滋生有害微生物,存在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中,当事人虽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条件,监管部门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也体现了执法温度。本案警示肉制品经营主体,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进货、储存、销售各环节,定期排查库存,杜绝过期肉制品流入市场。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应加强肉制品经营环节常态化监管,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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