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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共济护消费,跨界视野促维权

来源:厦门市消保委     发布时间:2026-05-27 08:04:44

春秋流转,初心如磐

1986年1月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成立

至今已经走过了

四十年历程


四十年来,厦门市消保委始终坚持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回望这段不凡征程,我们特邀多位在消费维权岗位上深耕多年的同行人,通过访谈记录下他们的独家记忆与深刻感悟,一同见证厦门市消保委四十载砥砺奋进的缩影以及所有人对消费维权事业的执着坚守,激励我们共同书写守护消费者权益的崭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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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建国


“坐船爱船走”

同舟共济护消费,跨界视野促维权


我是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拥有三十余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2023年加入厦门市消保委第四届律师团,2024年、2025年获评市消保委律师团先进个人。


以法为盾

专业守护消费安全


自从加入律师团以来,我深度参与消费维权普法与案例研判工作。先后对2023年度、2025年度厦门市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及专项案例进行专业点评,针对厨卫设备企业冒充运营商客服,以“礼品三件套”诱导消费、美发机构诱导消费者办理高额预付卡、美容院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等典型违法乱象,我逐一进行专业剖析,揭露行业乱象,以案释法敲响消费警示,切实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积极参与市消保委律师团工作座谈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维权典型案例与疑难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开展实务研讨,探索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与挑战。 

放眼国际

提供消费者维权新视角


作为厦门市香港籍律师,我常年往返大陆与境外地区,也因此拥有更开阔、多元的维权观察视角。通过对比境外消费维权体系,我体会到境外消协组织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地位更突出、话语权更强。具体表现在:立法层面,涉及消费者权益立法,立法机构会充分听取消协组织意见,议员决策参考资料部分来源于消协调研成果;司法层面,消协组织发起公益诉讼,可依法要求商家承担举证责任,其专业意见也会得到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具备更中立、更权威的维权优势;社会层面,消协组织公信力深入人心,融入日常社会经济生活,成为守护民生权益的重要力量。如香港消委会推动《商品说明条例》立法落地,法条明确规定在香港售卖或管有冒牌物品属于严重的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5年。 

做好坚实后盾

不仅要“引进来”,更要“走出去”


立足跨境视野与执业实践,我看到厦门消费维权工作还存在一些可以提升的地方:

其一,希望市消保委持续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主动联动各方社会力量,全程深度参与消费治理。主动参与各行政部门开展涉消费领域的执法行动,加强与各行业协会沟通协作,针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发声亮剑,筑牢消费权益防护网。

其二,建议市消保委主动“走出去”,对内对标国内先进地市维权经验,对外赴港澳地区、新加坡等地交流学习,借鉴成熟的维权机制与治理模式,推动我市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质升级、迈上新台阶。

其三,希望消保委主动为商家进行信用背书。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家的真实情况不甚了解,但在消费选择时又迫切想知道商家的信用情况。希望消保委主动赋能信用良好的商家,让他们进入消费者视野,以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切实拉动内需增长。

闽南有句俗语:“坐船爱船走”,翻译成普通话是同船之人,都希望船行稳开好。我们都是厦门这艘大船的同行者,愿以法治为帆、以同心为桨,同舟共济、携手并肩,共同打造安全、安心、舒心的鹭岛消费环境,为城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通讯员:刘英丽)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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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共济护消费,跨界视野促维权

春秋流转,初心如磐1986年1月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四十年历程四十年来,厦门市消保委始终坚持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回望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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