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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期) 案例一 石狮市锦尚镇某网络餐饮店外卖餐食未按规定密封封口及三防设施缺失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4日,石狮市锦尚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开展网络餐饮随机抽查行动中,对辖区某网络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外卖餐食从打包出餐至骑手取餐全程,未按照《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密封封口,无法实现封口开启不可复原的防护效果;同时,店内食品经营所需防尘、防鼠、防虫“三防”设施存在缺失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外卖餐食未按规定使用食安封签密封封口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店内“三防”设施缺失、未落实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锦尚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对其三防设施缺失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聚焦网络餐饮出餐封口不规范、基础防护设施缺失等常见隐患问题,精准整治线上餐饮后厨及出餐环节安全漏洞。外卖餐食未落实“食安封签”不可逆密封封口要求,极易在配送途中遭受人为污染,三防设施缺失则会导致食品加工过程存在外源污染风险,直接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本案警示各类入网餐饮经营者,需严格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外卖餐食“食安封签”使用规范,配齐、用好防尘、防鼠、防虫等基础防护设施,常态化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杜绝侥幸经营心理。同时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流程,压实前端食品安全管控责任,全方位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消费者用餐安全。 案例二 14家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移送公安机关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丰泽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平台外卖商家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时发现,其中14家入网餐饮店在其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多处疑点、无法与正规证照信息匹配。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线下逐一核实经营场所资质、证照原件及经营情况,确认涉案店铺平台公示的证照信息均系伪造,经营者通过购买、伪造、使用假证骗取平台入网资质,违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餐饮行业从业者,明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国家机关证件仍实施伪造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涉案7名当事人及7起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准入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凭证。伪造电子证照入驻外卖平台,刻意规避监管、蒙蔽平台与消费者,既扰乱行政许可和市场公平秩序,也给群众饮食安全埋下重大隐患。当事人明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国家机关证件仍实施伪造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将坚持零容忍态度,强化线上线下联动监管,从严查处资质造假、无证经营行为,做实行刑衔接,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 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某西饼蛋糕店将外卖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0日,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处于关停状态,门口贴有显眼的“取餐前往XXX←向前10米”字样。经调查了解,当事人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入网开店后,擅自将网店订单转给其他食品经营者开办的另一餐饮店制作(已取得对应许可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将平台外卖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制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店相关情况通报平台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将网络餐饮订单转交其他店铺加工制作,不仅割裂了外卖平台公示经营信息与实际食品加工主体的关联,更导致消费者无法有效追溯食品真实来源,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本案的查处,也给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敲响了警钟,任何形式的“借证上线”“委托暗加工”均属违法。 案例四 惠安县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3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但其“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店铺仍在正常运营。经核查,当事人搬迁经营场所后,未按规定在新经营地址重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同时持续在“美团外卖”沿用原登记地址、旧店铺定位,线下旧实体门店样貌、公示旧店铺资质证照,以自配送模式线上接单经营,继续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搬迁新场所后未及时办理相关证照且沿用旧店相关信息在网络餐饮平台继续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后,必须依法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同步更新线上平台全部公示信息,保证线上经营地址、证照信息与线下实际经营场所完全一致。本案当事人搬迁后不换领新证、线上仍填报旧店铺经营信息,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违法形态,极易造成后厨加工环境监管缺位、食品源头无法溯源,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饮食安全。案发后当事人及时补办证照、改正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查处有效震慑隐瞒实际经营地址、填报虚假信息上线外卖的违法行为,督促入网餐饮商家严守线上线下信息一致的法定底线,持续净化县域网络餐饮经营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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