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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守护民生消费“铁拳”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8-03 07:28:34

2026年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守护消费”铁拳专项执法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监管风险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食品非法添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三无一违”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霞浦县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6年1月9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通报批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 年 11 月 7 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取该公司2025年5月19日实施检验的3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发现3 份报告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均无轮胎花纹深度记录。经查,3份涉案报告检验对象为2辆重型自卸货车和1辆普通大型客车,该公司在为上述车辆检验过程中未记录轮胎花纹深度,检验员对转向轮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时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数据,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违规判定检验结果为合格。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福建省霞浦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13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60元,没收涉案添加剂“日落黄”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从福州某辣椒市场购入食品添加剂日落黄1瓶,在生产磷虾干过程中,将磷虾放入添加日落黄的水中,蒸煮10分钟进行上色,再将上色后的磷虾烘干,最后装箱放进成品冷库保存。经检验, 涉案虾干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虾干货值金额2397.5元,违法所得2360元。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磷虾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福鼎市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未获得有机认证在茶产品包装标示有机字样案

2026年6月18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获得有机认证在茶叶产品包装标示有机字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从福鼎市某茶业有限公司购进有机茶叶基地采摘的茶青“特级白牡丹”7斤,用于制作茶产品。当事人主观认为茶叶原料出自有机茶叶基地,故在自身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情况下在其生产的70盒茶产品包装上标示“参照有机管理标准”,并全部销售至福鼎市某印象茶业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400元。

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情况下在茶产品上标注“参照有机管理标准”字样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福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4月1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 年 1 月 14 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口停放有一台叉车,经调取监控,该叉车于检查当日曾在厂区内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检验合格证明及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叉车实施查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开始在公司厂房内按需使用该叉车,用于厂房内漆包线的搬运、发货和卸货作业,截至2026年1月14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前,涉案叉车始终未经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古田县某蒸菇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物质锅炉案

2026年5月25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物质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2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使用以木屑为燃料的额定蒸发量为2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烘干菌菇,经查,该锅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且为当事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后再次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锅炉实施查封。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物质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周宁县某车行店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遮阳伞案

2026年1月13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4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抄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以单价34元从宁德购进自行车遮阳伞共计10个,截至案发,当事人以40元/辆(含车篷费用)安装费,先后对2辆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1辆摩托车(机动车)实施加装遮阳伞行为,剩余未售出的7个车篷已退回供货商。涉案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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