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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漳平市查处某网络餐饮提供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3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入驻外卖平台的某餐饮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操作台面上有瓶已开封使用的“麻辣香膏”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用于热食制售调味,且未记录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四级残疾、生活困难,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 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后,其安全性、有效性可能发生变化,继续使用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本案中,当事人将过期添加剂与合格原料混放,且已开封使用,暴露出其内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缺失的问题。虽然当事人因残疾和生活困难等情节获得了减轻处罚,但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容忽视。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及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处置过期或不合格原料。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无论规模大小,均应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得以“无违法所得”“未记录”等为由忽视法律义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查处”的联动模式,有效打击了网络餐饮领域的隐蔽性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也体现了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案例二: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餐饮提供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8日,上杭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入网持证饮品小吃经营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主营外卖饮品、炸物小吃,店内操作台、厨房货架多处存放过期调味糖浆、香辛料、食用淀粉等食品原料,过期原料与合格原料混放且未分区标注;同时查获无标签、标签脱落食用淀粉,且商户未落实食材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警告;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及无标识食用淀粉,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为网络餐饮网红饮品小吃门店后厨原料管理、台账管理复合型典型违法案例,直击外卖小微餐饮店共性痛点:后厨仓储管理混乱、过期原料长期留存、线上跨平台采购食材溯源断裂、进货查验流于形式、散装及陈年食品标签管控缺失。案件结合网络餐饮专项整治查办,兼顾小微商户包容审慎监管与食品安全底线,严格区分既往违法案由、精准适用减轻裁量规则,同时驳回非法定经济困难从轻诉求,守住执法公平底线。一方面警示外卖餐饮经营者压实后厨仓储、原料自查、索证索票主体责任,常态化清理临期、过期、无标食材;另一方面强化线上采购外卖食材全链条溯源监管,倒逼入网餐饮商户规范原料管理,补齐台账短板,精准整治网络餐饮后端后厨隐形风险,筑牢线上外卖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三: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饮品店销售的奶茶暗示保健调理功能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12日,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络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淘宝闪购等平台销售的奶茶等食品的商品描述中,使用暗示保健、调理功能的用语,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相关食品具有保健功能。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相关宣传内容,主动消除影响。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规范网络食品宣传的典型案例。食品在网络平台暗示保健功能,直接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容易误导消费者。执法机关适用专门规章定性处罚,依据精准。裁量时综合考量初次违法、主动整改等因素,给予警告而未予罚款,实现了包容审慎监管与过罚相当原则的统一,对同类网络食品宣传合规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四: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审查入网商户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31日,上杭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内一家店铺其公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名称与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平台经营者未核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上杭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履行入网商户许可证审查义务的典型违法案例。平台未确保入网商户证照信息真实、一致,存在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和消费误导风险。查处该案警示平台必须切实落实审查责任,严把准入关口;同时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行为“过罚相当”的原则,既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较小等情节,又坚持必要惩戒,以推动平台企业主动合规,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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