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福建太平洋保险公司乘客意外伤害险遭质疑

来源:《福建质量管理》 作者:罗炜峰人气:743次 发布时间:2007-01-30 00:00:00    分享到:

保险,词典中解释为:集中分散的社会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参加保险的人或单位,向保险机构按期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保险机构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就是在人们遇到无妄之灾时候所能得到的一种物质补偿,通过这种物补偿将自己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的风险规避方式。当然,前提是你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但是当保险失去其“保”之功能时,其给消费者带来的可能就只剩麻烦和负累了。

意外车险怎保意外?

——福建太平洋保险公司乘客意外伤害险遭质疑

福建省各地市长途车站的售票窗口代卖太平洋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现象已经存在好一段时间。但近期本社却接到部分消费者反映,部分车站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太平洋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与车票进行搭售;保险销售人员(一般由售票员代售)没有对消费者进行保险必须的告知义务;此保险非实名制、无指定受益人、无第三方知晓等造成索赔难……

车站强行搭售保险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福建省内的大多数长途车站出售的太平洋保险为太平洋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视行程长短保费分别为2元或者1元人民币,保险金额分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0,000元人民币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0元人民币,保险有效期自被保险乘客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乘客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伤亡,保险公司将在180天之内根据情况支付保险金额。
  众所周知,保险自愿。但是据群众反映,在福建省部分地市的长途车站仍在强制搭售太平洋意外保险。买车票时,只要你没提前说不要保险,售票员都会随车票搭售一份保险。更有甚者,将车票与保险单直接钉在一起,当乘客询问票价时,售票员报出的就是已加上1元或者2元保险费的价格。在泉州中心车站购票时记者也遇过此事,记者购买从泉州至厦门的车票,票价为32元,但是售票员却报33元,拿到车票一看才知道,外加了一小张太平洋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凭证,保费一元。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保险险种中,由于乘客意外险赔付小,利润高,历来都是各大保险公司争夺的重要业务。而长途车站又是该险种的主要销售窗口,各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业务,往往会给车站高额的“回扣”(代理手续费),这也是售票员屡屡强行车票搭售保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原因了。而且,将保险与车票进行集中混合销售也是不允许的,早在2000年交通部下发的“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各水路、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依据《保险法》,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的情况下代办旅客保险业务,但必须遵循投保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

无法履行保险告知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以及按照《保险法》第18条也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然而,由于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合二为一,售票员处在繁忙和混乱的环境中,无法再抽出时间向买保险的乘客履行必须的告知义务,况且大部分售票员并未意识到自己还有这一方面的义务。在样情况下,万一乘客发生了责任免除条款中所列的意外,就会与营运公司、保险公司产生极大的争议——乘客是否该获得保险金呢?

保险自身漏洞多导致索赔难
  太平洋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凭证为一张名片大小的普通纸张,极为简单。保险凭证本应是一份极为严谨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十一项内容。但这份保险凭证只填写了保险金额及保险金赔偿给付额度、索赔手续等,连最基本的投保人名称与受益人名称、购买该保险凭证的具体时间等项内容均未体现。
  首先,在该凭证上没有显示保险订立日期。倘若购买保险的乘客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否认这是乘车当天购买的怎么办?反之,倘若没购买保险的乘客发生意外,事后补一张这样的这样的凭证是否也可以要求索赔呢?其次,按照《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以及按照《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必须要由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在相关的条款中,无一例外地都说明被保险人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单”,而一份不完整的、没有被保险人签字的,甚至没有标明经办及代理单位的小保单,在索赔时能不能享有合法的地位?如果保险公司不承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如何证明这张保单是自己买的?况且,在太平洋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凭证的背面上明确写着,乘客遇到意外索赔时必须出示当班车票以及保险凭证,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试想,这是一个非实名制无留底备案的保险,保险凭证与车票又都是普通纸张,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恶劣环境下,谁能保证车票与保险凭证的完好,当车票及保险凭证在事故中被损坏或者损毁,消费者岂不是索赔无门?
  这也是一个无第三方知晓的保险。乘客购买意外保险后从售票窗口取得的保险凭证并没有另外的底单,并不像乘坐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早已按照保监会的通知全部改成电子保单的形式销售,由于这种电子保单和机票使用的是同一个网络,因此购买保险的信息将会和机票一起输入电脑,一旦发生意外,通过查询机票就可以立刻得到保险的信息。大部分乘客也不会在购买完保险后告知家人朋友,所以这种情况下,保险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乘客死亡,也将无人再知晓并证实此乘客已经投保。就此保险而言,即使发生意外,索赔也将是消费者一道难迈的门槛。再者,保险凭证上也没有体现由乘客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姓名。依据1999年9月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享有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权利。而事实上,购买福建太平洋保险公司乘客意外伤害险的所有乘客都只能按未指定受益人情况下的条款处理,无形中就剥夺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合法权利。
  公平、公正本应是签定一纸合同的基本条件,事前的告知、事中的严谨和事后的赔偿是保险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另据了解,这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险自2004年推出以来,一直遭公众质疑为“空白保单”、保险陷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乘座险和货物险,保险费已经包含在车票之中,乘客只要购买了车票在行程途中就自动成为被保险人。春运即将到来,也到了春节旅游的黄金期,出行时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在投保前后都做到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与相关法规,以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 在此稿定稿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曾就此稿给本社发来情况反馈,针对“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开展“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来太平洋公司的一些赔付情况等进行了充分的阐述。但是针对本文中所述,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没有分离所造成的部分地区车站及售票员强行搭售保险;保险凭证中未体现投保日期、无被保险人姓名、无保险备案、无第三方知晓、无指定受益人、无提前对消费者进行保险告知等严重违反《保险法》以及交通部相关规定,造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索赔难等情况避重就轻甚至只字未提。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保险业也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保险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还是直接面对人民大众的服务行业,所以它的各种举措则更需具有公信力。在本刊不断接到有关太平洋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反映中,大部分问题都集中在其操作的不规范及与相关法规相抵触上,许多消费者甚至有种自己被“消费”了的感觉。保险业毕竟属于公众事业,只要是公众事业就必须建立在人民利益的基础之上。希望太平洋保险公司能多听听群众的呼声,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办事,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真正为人民所接受,才能真正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针对此事,本刊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