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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十分钟收费上万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记者林可    人气:397次     发布时间:2010-03-12 00:00:00
省消委会发布去年十大维权案例,车、房等高端商品服务投诉增多
     
     
     本报讯 省消委会昨日发布的2009年十大维权案例显示,去年消费投诉的热点与难点已逐步从家用电器、日用百货转向高端商品和高技术含量的服务。
     2009年,福建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6669件,解决率96.5%。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一是合同纠纷上升,集中反映在汽车、房产、金融保险和服务类消费领域;二是汽车质量责任难定,售后服务难尽人意;三是数字电视投诉成为新热点,如电视信号不稳定、机顶盒质量差、收费不合理等;四是通信行业投诉升温,主要问题为擅自为消费者开通彩铃、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等。
     省消委会同步发布十大维权案例,提醒消费者不要再次踏入类似消费陷阱。
    
     1.保健品可调血脂?
    
    案例:2009年10月12日,消费者投诉永春县五里街四季康副食品店卖的保健品忽悠消费者。该店推销价值3200元的北京嘉仁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有保肝护肝、调节血脂的疗效。经查该产品为保健食品,并没有治疗作用,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欺骗宣传,责成商家退回货款118400元。
     点评:按《消法》规定,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这起投诉中,经营者只退不赔,显示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的现实。
    
     2.保险业务员诱保
    
     案例:福州市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在某银行取钱时,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推销生命金满贯两全保险。陈女士办理后发现受骗。经调解,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45000元人民币,并补偿相应利息。
    
     点评: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网点拦储,夸大险种功能和收益,诱使储户将存款转为保险,去年消委会受理了多起此类投诉,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应该做好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
    
     3.购物遭“审”4小时
    
     案例:2009年9月3日晚7时,石狮市消费者施先生到家附近的百姓超市购物,当他准备买单时,超市保安称施先生偷了东西,对他进行“审讯”超过4个小时。警方介入后,超市方调监控才表示认错人。对此,该超市书面道歉,并赔偿施先生精神损失5000元。
    
     点评:遇到此类侵权,消费者可要求精神赔偿,而经营者越权或侵权,都要承担法律后果。
    
     4.损坏宾馆电视要赔全价?
    
    案例:2009年9月,孙先生携妻子与6岁的儿子到明溪县宾馆入住。孩子玩耍中,不慎将21英寸的长虹牌电视机碰倒落地并摔坏。宾馆要求其赔偿2000元。但孙先生认为,目前该电视机的市场价格才500元左右,而且已经用了近8年,赔偿2000元不合理。
    
     点评:一个6岁的儿童能将21英寸的长虹牌电视机碰倒落地,经营者是不是应该就其提供服务的安全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至于电视机的价值问题,应该看市场实际价格,并作相应的折旧估价。
    
     5.错标农药含量也要赔
    
     案例:清流县赖坊乡官坊78位农户向该村新朋农资经销商购买了吉林吉化集团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丁草胺”农药。该村的农户们喷施“丁草胺”农药10天后,秧苗出现大面积枯黄,水稻面临绝产。
     经抽样送检鉴定后,确定该“丁草胺”农药乳油实际含量为60%,而瓶标标签上注明乳油含量为50%,导致农户按农药标签兑水比例失误。工商认定主要责任在生产经营者,经调解,78位农户从经销商手上拿到了3.69万元的赔款。
    
     点评:产品合不合格,一看内在质量,二看外在标志。只要其中一项不合格,这产品就属于不合格产品,经营者必须承担后果。
    
     6.买房诚意金变借款
    
     案例:2009年1月20日,投诉人姜先生等10人在宁德寿宁县东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每张5万元的“龙庭国际VIP卡”,3月初,该公司突然通知投诉人更换VIP卡收据,变成了以公司董事长个人名义的借款收据。经查,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违规收取变相预订金。东泰房地产公司向每户退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42万元。
    
     点评:虽说通过更换字据,经营者有预谋地毁灭了部分证据,但还是留下痕迹。先退赔,后受罚,这也是侵权者应该得到的结果。
    
     7.保单变更索赔难
    
     案例:2008年9月,福州长乐市某中学学生许某因肝病到福州传染病院留院治疗了3个多月。因投保过学生险,学生许某母亲刘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对方以该学生保险合同于8月31日到期拒赔。经了解,班主任将许女士女儿保险变更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其保险启用时间是9月17日才生效,造成“赔付空当期”,消费者并不知情。经协调,保险公司破例予以赔付4500元,班主任老师补偿1000元。
    
     点评:被保人9月1日入院,住院时间3个多月,即使投保启动时间为9月17日,其9月17日以后住院期是否在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内,能否以分段(计算)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入院时间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值得商榷。
    
     8.开发商“空手道”
    
     案例: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消费者郑先生等12人每人分别向福建欧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订购商品房,并缴纳6万~8万元的购房保留金,但至2009年3月14日通知购房业主仍不能开盘,且不予退款。经查,引起纠纷的主要责任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尚未动工的情况下就预售商品房,收取购房保留金。经调解,2009年5月1日前,76万元购房保留金已如数返还给消费者。
    
     点评:经营者为此付出的成本是“零”,而其通过房价上涨和银行利息,得到的却是一大笔可观的收入。
    
     9.车行出售肇事车
    
     案例:2009年9月16日,消费者李先生在龙岩上杭县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行购买一辆价值84800元的轿车,经4S店检查,认定该车曾有肇事。
     消费者要求车行赔偿本人车价款的100%。经调解,由该车行赔付消费者李先生3万元。
    
     点评:经消费者认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未尝不可。
    
     10.28万天价美容费
    
     案例:2009年7月2日,福州连江县孙女士路过县城的“可诺婷美容店”时,被拉进店内做美容,10多分钟的美容服务要价13800元。孙女士从7月2日到9月1日在这家美容店消费了28万元。经了解,孙女士在该店美容时,美容店通过瞒、哄、夸张、扩大宣传等方法诱导消费者。经调解,该美容店退还孙女士人民币23万元。
    
     点评: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即使“不差钱”,也应该把钱花在实处。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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