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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规范保险集团监管 平深恋或生变数

来源:财经 作者:记者 谢小亮人气:415次 发布时间:2010-03-26 00:00:00    分享到:
【《财经》记者 谢小亮】3月24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分析师表示《办法》的出台或将对“平深恋”产生影响。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要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保险集团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类企业、非金融类企业。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依据上述规定,中国平安(47.20,-0.67,-1.40%)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318.SH/02318.HK,下称平安)收购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1.SZ,下称深发展)的交易可能受到影响。此前的交易细节显示,深发展将向平安旗下的平安寿险定向增发3.7亿股至5.85亿股,融资约为67亿元至107亿元。招商证券(27.84,-0.32,-1.14%)分析师罗毅认为,以定向增发最低线3.7亿股计算,平安的投资总额恰恰相当于合并净资产的30%,正好踩在监管上线。

  罗毅认为,原则上只能控股一家同类金融企业的规定对此项交易影响更大。由于目前平安旗下已有一家银行类金融企业——平安银行(平安持有90.04%的股权),根据《办法》,平安将不能再控股一家银行。

  银河证券分析师许力平认为,《办法》出台对平安收购深发展的影响目前还不能确定。目前还有一些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违规持股等历史遗留问题,一般都是采取“拖”的办法解决,因此不能断定《办法》会阻扰“平深恋”。

  《办法》还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外主体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其中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办法》同时规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需持续经营不低于6年;最近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据悉,目前中国保险业共有7家保险集团公司和1家保险控股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27.40,-0.33,-1.19%)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16.71,-0.35,-2.05%)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上述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超过3万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2009年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8419亿元,均占行业总规模的四分之三强,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

责任编辑:陈祺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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