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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福浩沙转让出纠纷 岂能甩锅侵害消费者

来源: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4 16:41:47    分享到:

近期,福州市消委会陆续接到一些消费者投诉,称2020年10月27日,拓福公司在各个健身门店贴出告示,以与浩沙公司解除合同为由,将于2021年1月1日以后不再为原浩沙会员提供无偿的健身服务。FM《维权超给力》、福建新闻频道等新闻媒体也陆续曝光该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拓福健身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0年12月22日福州市消委会约谈了福建拓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指出拓福公司单方面告示不为原浩沙会员提供无偿健身服务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立即纠正,并在12月24日向拓福公司发出《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劝谕书》,表示将跟踪该事件进展,为消费者提供帮助。

暗箱转让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019年10月21日“拓福体育”公众号发文《拓福体育收购浩沙健身》及2019年10月23日“福州晚报”登载《惊!福州浩沙健身易主!原来会员怎么办?》揭开了拓福与浩沙转让的面纱,之后一段时间,原浩沙健身会员均照常行使权益。转让前,浩沙与拓福均未对双方转让事宜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转让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

浩沙和拓福因产生纠纷公开了双方合同,从2019年9月21日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福建拓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关于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营业及债务转让事项之框架合同》看,双方达成100%资产及经营权转让协议,双方转让合同第二款第6条规定,“浩沙公司与转让福州门店的当前有效会员所签署的会员合同、协议等由拓福公司继续履行并直到履行完毕,但拓福公司不承担会员的任何退费要求。”浩沙公司意在退出,双方竟达成由拓福公司履行原消费者合同却不承担退费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侵犯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门店关停持续侵害消费者权益

《关于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营业及债务转让事项之框架合同》上双方达成转让福州市内阳光城店、杨桥店、宝龙店等16家分店(分公司),拓福公司接手后,16家店的健身会员费均由拓福体育收取。在随后的交接经营过程中,原16家门店现在仅剩6家,门店大量减少,健身会员被迫转店消费,影响健身服务的质量,实际上给办理健身卡的消费者不断造成权益侵害。


霸王条款侵权更是明火执仗

2020年10月27日,拓福公司更是单方面在各个门店贴出告示,以与浩沙公司解除合同为由,2021年1月1日以后不再为原浩沙会员提供无偿的健身服务。经了解,福建拓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单方面向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发出“《浩沙健身部分资产、营业及债务转让事项之框架合同》解除函”,于2020年10月21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与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诉讼。拓福公司手握原浩沙健身门店,在对原浩沙会员商业开发运作后,仅凭如此单方面的行为,就明目张胆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转让纠纷岂能甩锅消费者

经了解,拓福公司在与浩沙公司签署转让合同后,双方对健身门店、员工及健身设备、器材进行交接,并对原有浩沙健身会员进行整合和商业开发。之后,双方产生纠纷,因疫情原因使纠纷加剧,直至对簿公堂。但双方经济纠纷与消费者何干?拓福公司与浩沙公司签订的转让框架合同生效后,拓福公司一直沿用原浩沙健身会员电脑系统为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允许原浩沙会员刷卡进场健身以及办理转卡、续卡等手续,原浩沙健身会员均照常行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约定,福州市消委会认为,拓福公司与浩沙公司签订转让框架合同,并对会员合同履行作出了约定,且拓福公司在事后一直继续为原浩沙会员提供健身服务,会员也接受了拓福公司提供的服务。客观上,消费者已经以“接受拓福公司服务”的行为方式作出了“同意”浩沙公司将债务转移给拓福公司的意思表示。拓福公司与浩沙公司已完成了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拓福公司与原浩沙会员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拓福公司无权随意解除、变更该服务合同,不得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拓福公司单方面发布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拒绝为原浩沙会员服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健身教培是预付款投诉重灾区

从本次受理拓福体育消费者投诉情况看,很多消费者购买的年卡都在3-5年,个别消费者购买年卡时限甚至超过10年,目前,我国的预付卡管理法规还不完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跑路事件频发,甚至个别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卡进行诈骗犯罪,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一定要谨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尽可能少支付预付款,以免财产受到侵害。针对健身服务、教育培训等预付款投诉高频发生行业,相关部门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净化消费环境,为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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