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告(闽药监厦稽办〔2020〕2-009号),漳州市集发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男宝胶囊,2020年12月25日被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937.76元。
漳州市集发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男宝胶囊(批号:20180201;生产单位: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152盒,经监督抽检及复验,水分不符合规定,依照《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为劣药。该批次产品共售出152盒(已全部销售),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1937.76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书显示,漳州市集发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男宝胶囊的下游购货为企业漳州市百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至2019年10月10日该批次药品全部销售出库。当事人2020年8月19日发出召回通知,经与购货单位确认,该批次产品均已售出,无该批次的产品退回,当事人实际销售该批次药品152盒。经检查当事人的温湿度记录和上述批次药品在库期间的养护记录,未发现当事人在储存本批次药品时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经调查,漳州市集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采购、销售,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和资质审核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销售该批次药品进销差价,免除其他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5日,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937.76元。
来源|福建省药品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