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福建新消费 2020年度,日用商品类投诉共7101件,占总投诉量的25.02%、占商品类投诉的41%,与2019年同期相比,投诉量有所上升,增幅为97.47%,居商品类投诉首位。另,按性质类划分,虚假宣传类投诉共2005件,占总投诉量的7.07%,居性质类投诉第四位,但与2019年同期相比,投诉量上升了118.17%,增幅明显。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人们开始减少出行,并选择以线上的方式来购买日常所需。特别是在短视频盛行的时代背景下,通过直播带货成为了一种时尚且高效的营销模式,尤其在疫情影响之下,电商直播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俨然成为2020年最热门的话题。不仅消费者能通过主播的介绍和使用直观的感受到产品的功能、质量等,卖家也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订单的跑量,使买卖双方都能在娱乐的同时达到最佳的购销目的。然而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少直播带货出现了不良倾向,甚至走向违法违规。如:“三无”产品摇身变成“网红爆款”、数据造假营造热烈火爆的抢单氛围,诱导冲动消费等等。网络直播带货销售不断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售后退换货难、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设置中奖套路、广告滥用极限词、价格欺骗等现象层出不穷。

网络资料图
许先生向福建省消委会致电投诉称,自己在短视频平台某主播的直播间观看其直播时,看到了该主播出售某知名品牌的运动鞋的广告,因为价格十分优惠,遂与主播微信联系,达成交易意向并微信付款。收货后,许先生发现该运动鞋做工粗糙,走路硌脚,就告知主播该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遭到该主播拒绝并被微信拉黑。因为许先生是通过短视频弹窗广告进入的直播间,自己也记不清楚具体的平台名称。在了解清楚许先生反映的情况后,工作人员只能遗憾的告知许先生,短视频平台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视频、直播互动功能,由于许先生与某主播并未通过涉案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故许先生与涉案的短视频平台公司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其与该主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双方虽然建立买卖关系,但从微信的聊天记录中查询不到经营销售的证明,许先生的购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个人之间私下交易行为,故无法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因许先生无法提供平台的基本信息,由于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故仍然无法为自己维权。为此,福建省消委会提示广大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方式购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消费者要选择正规合法的直播带货交易平台,选择信誉度好、资质全的商家,并在平台链接内下单。要认真查看经营者在直播平台公示情况,查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平台没有公示商家营业执照,建议尽量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直播带货的即时性特征很容易造成刺激性冲动消费,直播互动容易加剧消费者跟风购物的从众心理。在不理智的状况下,消费者很容易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承诺,陷入直播售货套路中。所以,消费者要认真甄别广告宣传,不要被明显低价位商品宣传所误导,下单前应了解清楚主播所推荐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效果及价格等情况,了解商品相关真实信息,切勿盲目跟风购买。消费者除了在购物过程中仔细了解商家“七日无理由退货”和“三包”范围等售后服务规则外,购物后还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直播带货 睁大眼睛 不传谣 不信谣
来源/福建省消委会 编辑/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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