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为了吸引顾客,常常会举办抽奖活动,在宣布获奖号码后,若顾客没有及时上台领奖,商场重新抽选中奖人后,先前的获奖顾客是否还可以领奖呢?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2020年7月31日至8月2日期间,同安某商场举办了抽奖活动,海报上写明,任意顾客可以凭借当日单笔金额兑换抽奖券一张,参与8月2日的送豪礼抽奖晚会。8月2日19时,抽奖晚会开始,顾客于某来到现场参与活动。“当主持人念到一等奖275号的时候,我就去舞台领奖了,结果主持人说上来晚了,不给兑奖。”于某说,他本人在现场,抽奖券的正券和副券都有,只是因为晚来一步,主持人就重新抽了一次,不给他兑现奖品。于某不服,遂将某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兑现价值近1万元的一等奖奖品。 法庭上,于某说当时他在星巴克休息等待抽奖结果,听到中奖号码后就上台领奖,某商场以“上台晚”为由拒绝兑奖。某商场则称,中奖者并不是于某,且于某还从前台处偷拿数十张奖券,将其全部投放在抽奖箱,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 法院认为,于某收到同安某商场所发放的奖券并将副券投入抽奖箱,即视为其愿意接受活动规则的约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此成立。根据同安某商场提供的现场公共视频录像可见,一等奖号码抽取过程存在二次抽取号码的情况,于某晚于实际中奖者上台;假使第一次抽中号码为于某所持奖券号码,庭审中于某亦述称其在星巴克等待开奖结果,可知其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本次活动规则即“现场即时兑奖,如不在场,视为自动弃权”,故于某未能及时上台的行为,应已视为其放弃兑奖。同安某商场在第一次宣布抽奖结果后无人上台的情况下,重新抽取中奖号码并向中奖者发放奖品,这一过程符合活动规定。综上,于某诉求同安某商场向其兑换一等奖并支付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