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2020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新闻出版局接权利人投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所属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向用户提供第三方盗版影视网站播放入口。经查,该微信公众号提供第三方“网络影院”播放入口,点击该入口跳转至第三方“网络影院”界面,用户可以免费、随时播放权利人的《庆余年》《如懿传》《清平乐》《风味人间》等200余部作品,违法所得为引流点击广告收入(底部广告、文中广告)合计178.01元。11月23日,鼓楼区新闻出版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责令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8.01元,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近年来,互联网侵权类案件呈现出新兴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本案中当事人属于链接服务提供者,第三方“网络影院”属于设链网页经营者。当事人提供了含有侵权作品的网页链接,使公众可以点击并进入观看,该行为在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范围;同时当事人专门设置了“在线看”栏目,主动对被链接信息进行了编辑整理,表明链接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属于主观上具有过错。本案查处的一大意义在于警醒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必须对其链接页面具有审核注意义务,当其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导致扩大侵权范围、侵犯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