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2019年10月底,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店执法抽检农药“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检验结果: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属于劣质农药。该局对农资店进行了行政处罚;鉴于该批次农药从福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该局遂将线索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溯源。2020年3月23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福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外省采购了此批农药30件,已全部售出,销售收入6240元。5月8日,该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对已销售的30件农药流向进行了全省溯源,全线核查,并将案件线索通报该农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跟进核查。 【点评】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使用低于质量标准的农药可能使防治效果不理想,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损害农户权益。在此,提醒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务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把质量关,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的农药产品,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郑明) |